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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服务对象的比较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9 11:10
  合作组织是一种人们自愿联合形成的、因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需求而采用民主管理的形式来实现他们共同目的的自治组织。信用合作社属于合作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以合作社形态经营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它同时具有营利性与互助合作性两种特性;一方面,它的金融属性要求它具有营利性;另一方面它的互助属性要求它为社员服务,体现公益性。不同国家的信用合作社由于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服务对象有所差异,其服务对象模式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种是只为社员服务的封闭模式;第二种是对社员和非社员同时开展所有服务的开放模式;第三种则是对社员开展所有业务,对非社员开展部分业务的混合模式。封闭模式注重的是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的互助功能,其主要是为社员服务。开放模式则强调的是信用合作社作为一般金融机构的营利性,其服务对象是所有愿意投资并承担社员义务的人,对入社成员不做资格方面的要求,追求的是信用合作社的融资效益。而混合模式的信用合作社则是既强调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又能有条件地对非社员开展部分业务以获得非社员的经济投入。由于信用合作社服务对象的范围不同导致其规模的大小程度也是各有差异,规模大小的不同决定信用合作社的系统重... 

【文章来源】:广西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国际上信用合作社服务对象的立法类型
    1.1 封闭模式
        1.1.1 概述
        1.1.2 特点
        1.1.3 代表性国家、地区立法例
    1.2 开放模式
        1.2.1 概述
        1.2.2 特点
        1.2.3 代表性国家、地区立法例
    1.3 混合模式
        1.3.1 概述
        1.3.2 特点
        1.3.3 代表性国家、地区立法例
第二章 不同立法类型产生的原因及利弊探析
    2.1 不同立法类型产生的原因及规律
    2.2 不同立法类型的利弊
        2.2.1 封闭模式的利弊
        2.2.2 开放模式的利弊
        2.2.3 混合模式的利弊
第三章 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与监管上的相称性原则
    3.1 监管上的相称性原则
    3.2 服务对象对适用相称性原则的意义
第四章 我国信用合作社应如何界定其服务对象
    4.1 我国信用合作社现行有关规定
    4.2 关于我国信用合作社的相关改进设想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村信用社的传统业务与金融创新[J]. 邹建.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7(15)
[2]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J].   甘肃金融. 2016(10)
[3]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研究——以成都市为例[J]. 韩立达,陈燕.  农村经济. 2015(05)
[4]关于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J]. 赵铁桥.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5(05)
[5]G20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框架[J]. 曾繁荣.  中国农村金融. 2015(07)
[6]欧美合作金融组织投资股社员的立法经验及启示[J]. 孟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6)
[7]德国信用合作在我国的传播及立法技术运用[J]. 陈婉玲.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4)
[8]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研究[J]. 霍剑.  山西科技. 2011(06)
[9]德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 杨勇.  西部金融. 2011(04)
[10]信用合作社原则与其规模的关系探讨——兼论农村信用社改革[J]. 邢军峰,杜洋.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0(12)

博士论文
[1]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D]. 张洁.吉林大学 2013
[2]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D]. 张乐柱.山东农业大学 2004

硕士论文
[1]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研究[D]. 余佳洁.甘肃政法学院 2016



本文编号:319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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