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化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2 06:11
本文关键词:我国城镇化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摘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我们城镇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党的十八大将“新型城镇化”与新型“信息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作为实现我国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的未来之路,其中对城镇化进程中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了相关阐述。大力推进城镇化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缓解城乡矛盾,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使改革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同享有的重要举措。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一直以来是党和政府的共同追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城镇化建设始终相辅相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又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全面化、均衡化要求,两者相互影响,互为前提。 但是,面临着城镇化蓬勃发展的大趋势,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却始终跟不上城镇化发展的脚步,造成了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相对于城市来说,无论是农村还是新兴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农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尤其是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保障严重不足,致使农民始终处于享受公共服务的弱势地位,城镇化建设带来的仅仅是标榜着繁荣与业绩的“空壳”,而切实满足农民根本利益的保障却始终难以跟上,致使我国的城镇化建设面临着不断推动与不断被动的境地。追根溯源,根本上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始终难以改变,城镇化建设往往在经济发展与全面推进之间被动选择前者,从一开始就忽视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而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已经在不断发展的城镇化建设面前趋于崩溃,,严重的供给不足带来的社会矛盾已不容忽视。 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享受到法律所保障的根本权利,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不断丰富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做到实现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F299.21;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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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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