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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管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3 20:16

  本文关键词:房产税征管法律制度研究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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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投资性、投机性的购房行为逐步涌现。尽管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多部调控文件,,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已经充分实行了限购和限贷的政策,但是房价上涨的趋势始终难以遏制。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同步启动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开征,首次将个人的居住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个人在房产保有阶段的低税负或者说零税负的状况才正式告别历史。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被锁定在“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上,同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实现房产税在全国的扩围,也成为今后改革的大势所趋。然而,反观三年以来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从对沪渝两地试点方案的合法性质疑,到对计税依据、税率设置合理性的拷问,学界为此争论不断。而由于税制设计的先天不足、我国重流转、轻保有的特殊国情以及个人纳税人的低遵从度,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实际征管也是阻力重重,问题不断。当前房产税征管成本大、效率低,配套措施不足、管控技术手段落后,也已经成为税务部门的内部共识。 本文梳理了我国房产税税制的流变、发展,对其功能特点进行了阐述,分析汇总了沪渝两地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在税制设计和征管制度上的共性和差异。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挖掘房产税征管不力、无法实现开征目标的根本原因:如“保姆式”的催报催缴、“窄税基、低税率”带来的税收收入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积极性受挫;不考虑时间价值、房产位置等变量因素,“一刀切”式地采用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导致纳税人之前税负欠公平;税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税务机关与金融等第三方机构均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漏征、少征税款或无法使优惠政策应享尽享,特别是重庆在试点方案中提到的诸如针对欠税个人直接通知银行扣划税款的条文,没有上位法的支持,终究难以实施。 为了从房产税征管的困境中突围,本文借鉴了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的房产税征管经验,如坚持“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明确房产税地方主体税种的地位,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等等。 此外,《税收征管法》这部规定税收程序的根本法,自多年前就启动了修订,目前征求稿中披露的“建立针对自然人的征管体系”和“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内容,可以说是为优化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制度而度身定制的两个举措。以此为前提,若我国充分完善房产税立法,合理设置税制要素,并进一步健全房产信息登记和共享、加强房产评估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强化纳税服务举措,必将扭转当前的局面,大幅提升房产税的征管质效。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2;F299.23;F812.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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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献荣;;完善个人房产税征收模式的探讨[J];财会月刊;2012年17期

2 潘明星;王杰茹;;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1年08期

3 邱几洋;;税收征管效率对我国税收增长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2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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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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