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6 04:37
【摘要】:近年来,在供给侧改革的推动下,PPP模式在我国再度掀起热潮,关于PPP模式的法制建设正热火朝天地展开。与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同,PPP模式的法制框架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呈现公私法融合的性质。在此基础上,许多制度设计都要在新的环境下重新审视。本文试以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为研究对象,将不竞争条款放在PPP模式法制的大框架下,以不竞争条款的概念切入,讨论PPP项目中公私双方为何要约定不竞争条款,分析PPP模式下不竞争条款可发挥的优势,提出PPP模式中不竞争条款可能引发的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给出解决思路。从微观上,希望通过论述,阐明不竞争条款如何更好地在PPP模式中得以运用。从宏观上,希望能以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为典型,反映PPP模式这一类公私法混合领域内法律问题的思维路径。第一章旨在引出研究对象。通过对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概念、适用范畴、价值(目标)以及效果的介绍,将何为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进行系统阐释,并透过该条款的特征剖析其本质,得出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实际上即因特许经营项目长期性、资本沉淀性等一系列特殊因素,政府方在公私合作模式中为保障社会资本方利益而作出的一种政府承诺的结论。最后,在梳理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基础上,整合出不竞争条款具体的几种法律表现,以印证不竞争条款定义和本质。第二章系统分析不竞争条款存在于PPP特许协议中的应然性。由于PPP特许经营项目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加之PPP特许经营项目投资的资本沉淀性和公共性,社会资本方参与PPP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的积极性并不高,为了促进社会资本方投资的积极性,须要给予其一定的排他性经营权以兼顾社会资本方的逐利性。同时,PPP模式在我国实践的时间并不长,各项制度仍未健全,因此在PPP特许经营项目实践中,社会资本方利益保障的诉求、政府承诺制度的缺失以及公众消费水平的提高对公共物品质量的要求从三个不同的层面对PPP特许协议中运用不竞争条款的提出了现实需求。而不竞争条款本身亦具有有效保障社会资本方利益、强化政府契约精神、提供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优势。诸多因素都证实了不竞争条款存在于PPP特许协议中的正当性。第三章侧重指出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适用风险。PPP特许协议中的不竞争条款虽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优势,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实践中,不竞争条款的不当运营有时却不能够给PPP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行带来正面影响。通过英法海峡隧道项目、美国南加州91号高速公路项目、福州白湖亭收费站项目、武汉公共自行车项目以及兰州水厂项目的失败教训可以得出不当使用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会强化新的垄断、限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能力以及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负外部性效果。而履约过程中政府的毁约行为亦会从外部导致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失灵。第四章着力针对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适用风险提出优化方式,以期扬长避短地将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的益处最大化。针对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垄断难题,可借助项目区分原则对PPP特许经营下何种项目可适应不竞争条款作出区分予以化解。针对PPP特许协议中不竞争条款因固定特许期趋于僵化而使PPP特许经营项目陷入困境进而造成的公共物品供给受限以及消费者选择权受侵害的问题,可引入弹性特许期破解。而针对政府在PPP特许经营项目中因应对情势变更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违约问题,可在PPP特许协议中设计政府终止特许协议条款,以增强政府的协调能力,确保PPP特许经营项目的有效运转。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283
本文编号:2616024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28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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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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