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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PPP资产证券化增值税处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4-02-14 07:14
  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PPP项目资产流动性、加快回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税收是资产证券化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必然影响参与各方的积极性,而我国目前有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规范却依然停留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早期,财税[2006]5号文件对营改增环境下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存在很多适用障碍。本文对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PPP资产证券化增值税处理政策进行梳理解读,结合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未来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作为案例题材分析资产证券化各环节存在的增值税处理问题。具体问题有: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环节,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规定不明确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未来收益权基础资产的转让征收增值税;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运营环节,目前的“一句话规定”可能使管理人不能给自己开具发票从而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对于“保本收益”的规定可能会提供筹划空间,扭曲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投资者取得收益环节,由于没有明确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可能会导致投资者重复纳税,增加税收负担。最后,从交易环节和发票管理两个角度提出以下建议: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环节建立真实销售的标准;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运营环节对资管...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5.11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型

图5.11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型

判断是否持有到期,如果未到期即转让他人则可能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持有到期的,再判断是属于保本收益,如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属于保本收益,应征收贷款服务增值税。非保本收不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保本浮动收益是贷款服务非保本收益否5.1.5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及....



本文编号:3897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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