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本文关键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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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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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期权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运作机制、要求、程序和具体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定位和基本原则
根据上海市场期权业务的业务设计,期权业务的交易和结算的组织管理分别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负责,相应地,期权的风险控制职责需由所、司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共同承担和实施。为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运行和无缝衔接,所、司决定联合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实施规范。《办法》即是以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中国结算《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两项基本业务规则为依据,制定的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细化规定期权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机制的具体要求、程序和标准等内容。期权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设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要求
作为期货交易的具体类型,期权交易必须遵循《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要求。为此,上交所与中国结算比照期货市场的通行做法,在期权业务中构建了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从而满足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的制度要求。
(二)贯彻稳起步、严要求的基本理念
期权是一项重大市场创新,相比现货市场,风险程度更高也更为集中。在整个创新过程中,风险控制制度作为一项关键、核心的内容,始终被放在首要位置予以考虑。在整套风控制度的设计中,始终遵循稳起步、严要求的基本理念,在借鉴境内外期货市场现行有效的风控经验基础上,还结合期权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设计了更为严格、具体和有针对性的风控措施和具体指标,以期实现风险可控、可预防、可承担的目标,确保期权创新的顺利起步和健康发展。
(三)强调所司分工明确、职责明晰。
与期货交易所开展传统期货业务实行的由期货交易所自行完成交易、清算与交割的一体化结算模式不同,上海市场的期权业务,实行的是所、司分工合作的平衡型结算模式,也即期权交易、清算(交割)分别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组织实施,由此也导致风险控制方面需要所、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在一些具体风控制度如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上,所、司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职责交叉。为确保风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办法》尤其注重对所司职责分工的清晰划分,在风控制度的实施标准、程序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条文予以分别界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93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保证金制度,第三章为持仓限额制度,第四章为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第五章为强行平仓制度,第六章为取消交易制度,第七章为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八章为风险警示制度,第九章为附则。
根据《办法》的规定,期权业务主要采取以下六项风险控制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收取标准的确定。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义务方需要按照一定标准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为资金和所司规定的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试点初期,保证金标准尽量兼顾风险防范和效率保障,一方面要较大可能地覆盖连续两个交易日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要防止保证金标准过高而影响资金使用效率。
2.保证金的分级收取。保证金的收取为分级进行,即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期权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还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具体操作上,对于保证金卖出开仓,上交所在盘中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计减其开仓保证金额度;中国结算在盘后收取维持保证金。对于备兑开仓,上交所根据投资者的备兑锁定申报对相应标的证券进行日间锁定,然后这部分证券才能用于备兑开仓;中国结算在盘后对备兑证券进行交收锁定。
3.保证金的前端控制。为确保保证金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所、司分别按照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两个维度进行控制。上交所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结算准备金余额数据及出入金情况,计算该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在盘中对卖出开仓的开仓保证金及买入开仓的权利金进行计算和扣减,并据此实施前端控制,对于保证金不足的,盘中将无法进行开仓操作;中国结算则于每日日终对卖出开仓头寸的维持保证金进行计算和收取。同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对其客户的开仓指令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防止出现保证金不足、串用等情形。
4.备兑开仓。备兑开仓使用100%的标的证券作为履约担保。投资者于盘中提交备兑开仓指令的,上交所对备兑备用证券进行日间锁定;当日盘后,中国结算根据清算结果,对投资者备兑开仓持仓头寸对应的备兑证券进行交割锁定。可用于备兑证券交割锁定的股票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送股、配股等尚未上市的股份等,尚未上市的股份不可用于行权交割。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头寸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
5.组合策略的保证金收取。为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办法》对组合策略的保证金收取作出了特别规定。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持仓情况对符合规定的若干合约持仓头寸提交构建组合策略指令,并增加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日间额度;也可对已构建的组合策略提交取消组合策略指令,实时扣减相应结算参与人的相应保证金日间额度。组合策略的类型及保证金计算标准,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规定并向市场公告。
6.证券保证金。投资者可以提交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作为股票期权保证金,具体品种、范围和折算率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另行规定并向市场公告。投资者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并由期权经营机构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保证金,将划转至期权经营机构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保证金账户,作为结算参与人提交给中国结算的保证金。投资者对证券保证金进行转出等出金行为,需要满足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保证金出金要求,同时还需要满足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的出金要求。
(二)持仓限额制度
为防范市场风险过于集中及市场操纵行为,期权业务实行持仓限额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对单个合约品种同方向总持仓数量的限制。对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自营及经纪业务、做市商账户等,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持仓限额。同时,对于备兑开仓或保护性策略持仓(即在持有现货的情况下买入认沽期权)的情况,设置了较高的持仓限额。
2.对单个合约品种同方向非备兑开仓持仓数量的限制。在对单个合约品种同方向总持仓数量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以保证金方式开仓的同方向持仓数量限制。
3.对所有合约品种持仓总量的限制。同样针对不同主体及其业务,设置了不同的持仓限额。
4.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买入开仓头寸对应的权利金总金额的限制。要求不得超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全部账户资产的10%或者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中的较高者。
5.对同一标的证券同一到期月份的认购期权总量的限制。同一标的股票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达到或者超过该股票流通总量的30%的,该类认购期权自次一交易日起不得卖出开仓。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认购期权,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者超过该交易所交易基金流通总量的75%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办法》同时规定了持仓限额调整制度,允许期权经营机构及投资者因套期保值、做市及经纪业务投资者数量扩张等需要,向上交所申请较高的持仓限额。
(三)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指当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持仓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上交所要求时,应当向上交所报告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情况。这一制度是为了便于上交所开展市场监察,及时、有效地发现操纵市场、过度投机等行为。
(四)强行平仓制度
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或者备兑开仓证券不足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有权实施强行平仓。此外,中国结算可视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保证金或者备兑开仓证券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规定,对该投资者的合约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强行平仓的执行主体。因保证金不足或者根据中国结算的其他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的,由中国结算负责通知结算参与人,并由中国结算通知上交所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具体执行。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规定,对该投资者的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2.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办法》规定了强行平仓时选取待平仓账户、合约的原则,待平仓合约的选取原则上以市场总持仓量大、流动性好为标准,待平仓账户的选取原则上按照待平仓合约的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
3.强行平仓的盈亏归属。《办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强行平仓的亏损和费用,由结算参与人先行承担,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由期权经营机构执行的强行平仓的亏损和费用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4.不对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做出统一规定。考虑到期权交易与结算的行纪法律关系特征,以及期货市场的通行做法,《办法》未对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实施的强行平仓做出具体规定,而是在明确强行平仓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交由期权经营机构在期权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做出约定。在配套起草的《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中,设计了相应的条款,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对强行平仓事宜予以明确。
此外,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期权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其他重大风险,《办法》中规定,当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上交所、中国结算可视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实施强行平仓,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对实施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
(五)取消交易制度
取消交易制度旨在化解因合约标的市场或者期权合约市场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导致期权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此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会给期权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的措施。期权交易中发生重大异常情形且尚未进入交收程序的,上交所可以决定取消相关期权合约或者合约品种当日已经成交的交易。
在具体的实施机制上,上交所期权管理部门向上交所期权交易审核委员会提出拟取消交易的建议,启动取消交易程序;上交所设立期权交易审核委员,召开审核会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形成取消或者不取消交易的审核意见;上交所根据期权交易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公告;作出取消交易决定的,相关交易自始无效,相关损失和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或者协商承担。
(六)结算担保金制度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担保金,用于共同担保和应对结算参与人的违约风险。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且未按期补足的情况下,中国结算有权使用该结算参与人的结算担保金弥补交收透支,不足部分再按照比例使用其他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七)风险警示制度
为及时警示和化解市场风险,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或者相关市场参与人涉嫌违规、违约等情形下,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可以分别采取风险警示措施。措施类型包括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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