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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指数期货的市场操纵风险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20-04-08 14:23
【摘要】: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品种,是国际金融期货市场一个比较成熟的衍生产品,其产生是股票市场规模扩大及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 1982年2月24日,美国的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就在世界上第一次推出了价值线综合指数(Value Line Average)期货,正式开始股指期货这一新品种的交易。在我国,2010年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股指期货交易,4月16日首批四个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标志着我国A股引入做空机制,进入双边市场时代。 发展股指期货在于改善股票市场的运行机制,增加市场运行的弹性;从而完善市场化的资产价格形成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此外开展股指期货也可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但是,与开展股指期货时间较长、制度较为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有关股票指数期货的制度,特别是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规制制度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完善。 本文通过对一些市场发展较早的国家的相关立法、监管体制、监管模式、责任方式等方面比较研究,结合股指期货中市场操纵的特殊点(如股指期货特殊的操纵类型即资金推动型、信息引导型和到期日短期操作),找出中国监管法律方面可以提高完善的地方。本文的写作目的,是期望能通过以上探讨,充分发挥指数期货在于规避风险与发现价格的功能,避免系统市场风险 添  砖  加  瓦   。 本文由五个章节构成。本文的第一个章节对股指期货及其特征及我国现有有关股指期货的规定做了介绍。论述了股指期货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过程,通过对股指期货与商品期货及股票的比较得出股指期货的特征。第二章就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市场操纵”在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同定义做了区分比较。第三章主要结合一些世界上较为著名的案例,将股票指数期货的操纵划分成三种基本类型,指出该三种基本类型各自不同的特征。第四章对我国和其他国家有关股票指数期货的监管制度,从体制、监管模式、法律责任等角度进行了比较。最后一章,指出了中国相关法律和制度中在对“市场操纵的构成要件”、“股指期货基本操纵类型的防范”“豁免条款”“举证责任”“责任种类”“国际合作”及“政府调控”中存在的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F83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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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9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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