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0-06-06 01:06
【摘要】:2009年10月30日,我国首批28家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这标志着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正式启动。创业板市场是一个以信息披露为本的市场。创业板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较之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具有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经营失败的机率更高,而且由于股本规模较小,股价比较容易被人为操纵。因此,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比主板市场更加严格而有效。本文拟借鉴海外典型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思考如何从法律角度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章:信息披露制度与创业板。首先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历史发展以及理论基础。进一步针对创业板市场高成长性、高风险的特点,分析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创业板市场的重要性以及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重视对企业成长性信息、核心技术、风险的披露,重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强调对信息披露的事先监督,兼顾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与信息披露的效率。 第二章:海外典型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选取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SDAQ)、英国高增长市场(AIM)及香港创业板市场(GEM),分别从规范体系、监管体系、制度内容三个角度对这三个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予以解读、对比、分析,从中总结出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有益经验。 第三章: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的现状。阐述了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由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范组成,采用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建立了发行信息披露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强调及时性、公平性的披露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针对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等特点,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或要求,如:提高了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制定了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强化对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责任等。 第四章: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评析。首先归纳了我国上市公司在发行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中凸显的主要问题,进而反思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的地方,如:创业板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不足,有关信息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缺陷等。 第五章:完善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思路与建议。主要针对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措施:改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环境;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鼓励和规制自愿性信息披露;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87;F832.51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87;F83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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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国平;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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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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