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06-22 00:06
【摘要】: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直接融资方式,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成为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市场之一。但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整个行业秩序也比较混乱。要解决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出现的各种问题,将私募股权基金引入健康发展的道路,必须加强监管,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 本文在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监管的含义以及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并结合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以及监管的现状,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提供一些思路。全文分五章: 第一章为私募股权基金及其监管概述,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分类和特征,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并且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一般理论,包括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含义,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以及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理念的演变。 第二章,笔者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及监管的现状,并提出了监管中的法律问题。第一节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历程和现状,并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立法情况;第二节详细展开,阐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了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和职责不明确以及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 第三章,笔者有针对性地就监管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阐述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的理念和原则,同时,借鉴美国和英国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将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制度纳入新的基金法,建立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具体法律框架。 第四章,笔者建议明确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应职责。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背景下,由证监会进行监管是有效的、合适的。并在第二节就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阐述。 第五章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自律机制分为两节,第一节论述了私募股权基金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的界限;第二节就我国建立自律组织进行行业自律监管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建议。 本文最后一部分系统总结了前文观点,提出本文结论:即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应当在明确监管原则的基础上,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组织监管为辅进行有效配合,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充分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7;F832.51
本文编号:2724861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7;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6条
1 荣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年
2 仇辞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3 周陇;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D];天津财经大学;2012年
4 强晓花;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13年
5 朱琳;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3年
6 邢楠;论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72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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