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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

发布时间:2021-03-15 06:17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在通过特定目的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首先需要站在集团层面判断其是否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在此基础上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如果发起人向结构化主体转让债权的资产质量很高,即使发起人提供较低的增信措施,也可能因为面临所转让债权资产较大的可变回报风险,从而得出发起人控制该结构化主体的结论。 

【文章来源】:财务与会计. 2019,(2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
二、案例分析
    (一)概念
    (二)具体分析
        1. 判断乙集团公司是否拥有对资产支持票据信托的权力
        2. 判断乙集团公司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3. 结论



本文编号:308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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