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伦理下智能投顾算法治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6 05:46
技术中立本质为价值中立,属于工具理性范畴。对于鼓励技术创新而言,强调技术中立理念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发展风险。算法是一种技术手段实现的过程,近些年来,以算法为核心技术支持的智能投顾业务在国外蓬勃发展,在我国也具备了爆发式增长的趋势。然而,现行监管规则忽视了技术不对称对未来智能投顾市场发展的影响。算法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智能投顾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均存在技术黑箱,分别导致多元博弈主体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机构主导下投资者保护存在难题、市场占优下监管报备形式大于内容。需要利用技术伦理准则对技术中立的负面影响进行回应。具体而言,建议将技术伦理准则法律化,建立问责制、透明性、救济性三大操作性原则。以此为指导,通过确立分类规制的干预方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推行金融科技合作规制等措施,完善我国智能投顾算法治理路径。
【文章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1(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技术伦理:对技术中立的匡正
1.剥离价值的技术中立忽视技术不对称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1)技术中立本质上为价值中立
(2)工具理性主义下技术不对称问题被轻视
第一,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存在黑箱。
第二,智能投顾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黑箱。
第三,市场与监管之间存在黑箱。
2.技术伦理准则对技术中立的回应
三、技术不对称视角下智能投顾算法治理的困境
1.多元博弈主体下责任认定存在争论
2.机构主导下投资者保护存在难题
3.市场占优下监管报备形式大于内容
四、技术伦理导向下智能投顾算法治理路径
1.技术伦理准则法律化:遵循三大操作性原则
第一,问责制原则。
第二,透明性原则。
第三,救济性原则。
2.确立分类规制干预方法,明晰算法使用问责制
第一,在算法自身承担责任方面。
第二,在外包技术公司承担责任方面。
第三,在智能投顾机构承担责任方面。
第四,在高管、技术团队承担责任方面。
3.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提升算法透明度
4.加强合作规制,增强金融科技监管补救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全球金融科技监管创新模式及其借鉴作用[J]. 田晓宏. 中国金融家. 2019(09)
[2]算法的权力:应用与规制[J]. 陈鹏. 浙江社会科学. 2019(04)
[3]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以数据活动顾问为核心的二元监管路径[J]. 林洹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4]我国证券市场智能投顾发展的监管思考[J]. 刘沛佩. 证券市场导报. 2019(01)
[5]人工智能与算法治理研究[J]. 贾开. 中国行政管理. 2019(01)
[6]算法政治:风险、发生逻辑与治理[J]. 汝绪华.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7]风险防范下算法的监管路径研究[J]. 张凌寒. 交大法学. 2018(04)
[8]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规制:工具、模式与法律变革[J]. 李安安. 社会科学. 2018(10)
[9]AI侵权的理论逻辑与解决路径——基于对“技术中立”的廓清[J]. 吴梓源,游钟豪.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10]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J]. 高丝敏. 法学研究. 2018(05)
本文编号:3189097
【文章来源】: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41(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技术伦理:对技术中立的匡正
1.剥离价值的技术中立忽视技术不对称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1)技术中立本质上为价值中立
(2)工具理性主义下技术不对称问题被轻视
第一,研发者与使用者之间存在黑箱。
第二,智能投顾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黑箱。
第三,市场与监管之间存在黑箱。
2.技术伦理准则对技术中立的回应
三、技术不对称视角下智能投顾算法治理的困境
1.多元博弈主体下责任认定存在争论
2.机构主导下投资者保护存在难题
3.市场占优下监管报备形式大于内容
四、技术伦理导向下智能投顾算法治理路径
1.技术伦理准则法律化:遵循三大操作性原则
第一,问责制原则。
第二,透明性原则。
第三,救济性原则。
2.确立分类规制干预方法,明晰算法使用问责制
第一,在算法自身承担责任方面。
第二,在外包技术公司承担责任方面。
第三,在智能投顾机构承担责任方面。
第四,在高管、技术团队承担责任方面。
3.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提升算法透明度
4.加强合作规制,增强金融科技监管补救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全球金融科技监管创新模式及其借鉴作用[J]. 田晓宏. 中国金融家. 2019(09)
[2]算法的权力:应用与规制[J]. 陈鹏. 浙江社会科学. 2019(04)
[3]自动决策算法的法律规制:以数据活动顾问为核心的二元监管路径[J]. 林洹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4]我国证券市场智能投顾发展的监管思考[J]. 刘沛佩. 证券市场导报. 2019(01)
[5]人工智能与算法治理研究[J]. 贾开. 中国行政管理. 2019(01)
[6]算法政治:风险、发生逻辑与治理[J]. 汝绪华.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7]风险防范下算法的监管路径研究[J]. 张凌寒. 交大法学. 2018(04)
[8]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规制:工具、模式与法律变革[J]. 李安安. 社会科学. 2018(10)
[9]AI侵权的理论逻辑与解决路径——基于对“技术中立”的廓清[J]. 吴梓源,游钟豪.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5)
[10]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J]. 高丝敏. 法学研究. 2018(05)
本文编号:318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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