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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券作为期货交易担保品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13 15:35
  自2014年起,我国已开始试点将国债作为国债期货交易担保品,目前正在探索将期货交易担保品范围拓展至所有债券。由于国债是债券中较为特殊的一个品种,国债作为交易担保品的实践难以直接复制推广至所有债券,核心在于其他债券品种作为期货交易担保品的可行性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债券的基本特性决定了其天然地具备成为担保品的资质,但信用债与利率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二者的担保资质不同,应当针对信用债的风险特性对其适用更为严格的准入筛选、风险管理与担保品处置机制。在我国信用债作为期货交易担保品的实践探索中,建议重点从完善上位法依据以及加强风险管理与担保品处置等角度入手,有针对性地解决信用债作为期货交易担保品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税务与经济.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信用债与利率债作为交易担保品的主要区别
三、以债券为期货交易设立担保的法律依据
四、因执行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五、期货市场分级管理模式下债券担保品处置的法律依据
六、以债券作为期货交易担保品的相关完善建议
    (一)完善债券作为期货交易担保品的上位法依据
    (二)明确债券担保品入池的筛选标准并完善差异化的质押率折算方法
    (三)进一步完善与债券特性相适应的担保品风险管理机制
    (四)探索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债券担保品处置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期货强行平仓的法律属性及规则解释[J]. 钟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2]期权保证金的两级担保法律架构及其实务运作——以行纪关系为视角[J]. 陈亦聪.  证券法苑. 2014(04)



本文编号:328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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