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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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实证研究
发布日期: 2012-04-13 发布:
2007年第4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何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让低收入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低保标准也必须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动态提高,每年根据上年平均工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物价水平增长率进行定期调整;施行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建立互动支持系统,推动“低保”家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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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动态变迁;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中图分类号:F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4-0035-06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
1997年以来,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1998-2006年期间,各地的“低保”标准平均值由149.30元增加到243.14元。“低保”标准平均值年增长率分别为29.84%到1.84%不等,9年的年平均增长率为8.87%(参见图1)。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不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平均值在上升,每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也在不断的提升。其中,1998年有24个城市的“低保”标准位于100~149元的区间内,占城市总数的63.9%。1999年这一比例下降为8.3%。2001年和2002年这一比例继续下降到5.6%。到2004年,36个城市的“低保”标准均高于150元。而每人每月300元以上的城市1999~2001年期间为1个,2002年上升为2个,2004年为5个,2006年上升到9个,占城市总数的25%(参见图2)。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东部沿海城市、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异很明显。东部城市的“低保”标准平均值一直高于中部地区城市和西部地区城市,且差异呈扩大趋势。1998年,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平均值分别为178.82元、124.44元和121.50元,东部与中部、东部与西部的差异分别为54.38元和57.32元;到2006年,这一差异分别扩大到57.66元和90.87元。尽管中部城市和西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比率较快,但由于基数较低,“低保”标准仍远远地落后于东部城市(见表1)。
由于家庭规模和人口构成方面的差异,不同类型的家庭基本生活需求也存在着差别。然而,在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初建立阶段,我国36个城市普遍的做法是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各家庭按人口数乘以人均标准得到救助总额,并以总额减去家庭自有收入施行补差救助。
2000年以后,福州和厦门开始按家庭规模计算不同户型人均救助标准。2007年,福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单人户每人每月248元,多人户(含两人户)每人每月228元;厦门确立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为2000年一人户每人每月315元,二人户每人每月290元,三人户每人每月265元,一直保留到现在未作改变,只是不断提高了城镇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4年以后,杭州开始考虑家庭规模的影响,执行了多元化的弹性标准。2007年,杭州的“低保”标准继续提高,多元化标准为三人户人均300元,二人户人均320元,一人户人均340元(以上数据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数据整理而得)。
二、影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经济因素分析
关于“低保”标准的制定,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方法,只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各省市的制定方法主要有:抽样调查型、部门协商型、参照制定型、主观判断型和混合型等。其中,北京市采用抽样调查法,厦门市采用市场菜篮子法,上海市采用恩格尔系数法,广州市采用收入比例法,,等等。
然而,尽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不同,全国36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主要经济指标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数量关系呢?本文利用1997-2006年各个城市经济变量与“低保”标准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以考察影响“低保”标准的经济因素。
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生活水平、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等因素有关。因此,本文选取前一年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人均地方财政支出(CZZC)、人均地方财政收入(CZSR)、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ZGGZ)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BBZ)从1997-2005年全国3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利用Eviews4.0软件进行回归,回归的基本模型为:
式中,各变量的下标t代表年份,i代表第i个城市,?着ti为扰动项。数据来源于1997-2005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对模型(1)进行检验,可以判定模型存在多重共线性。故采用逐步回归法来处理,得到影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重要的因素为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建立模型为:
回归结果为:
注:括号内t是统计量,符号*表示在1%的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的水平下显著。
回归结果表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存在相关关系,参数?琢1的经济含义是指:当职工平均工资增加100元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相应提高17~19元。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变迁的效应分析
(一)“低保”制度对贫困人口的保障率
从图3可以看出,1997-2000年期间,“低保”制度对城市居民的保障率持续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居民的需求。从2001年开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急剧增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持续提高,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1}。
(二)“低保”标准对贫困者生活保障力度分析
为了检验各省市决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否合适,笔者收集了多个城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等资料进行对比。数据对比表明:以年计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满足低收入户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还略有盈余(重庆除外)。“低保”标准与低收入户(占被调查人口的20%)食品支出额的平均比值达113%。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能满足低收入户的所有消费支出,平均比值为84%。低保对象受救助额度只有城市居民平均消费支出中的食品支出的一半以下(平均值为46%)。调查结果表明,受救助的家庭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救助的款额除了购买食品与日常生活所需的必需品外,所剩无几[1]。
表2 2005年“低保”标准与城市居民食品支出的对比单位:元
资料来源:各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及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全国范围来看,2005年,我国“低保”标准基本能保障最低收入户(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10%)的食品和衣着支出,只能保障低收入户(占全部被调查人口的20%)的食品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对居民的“吃饭”以及部分“住”进行了保障,只是一种“最低”保障,还远远没有达到“基本”保障(参见表3)。
表32005年我国城市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性支出单位:元
(三)对贫富差距影响效应分析
图4全国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对比
计算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前一年职工工资水平之间的比值A,可以发现:这个比值的平均值为20.82%。1999年全国35个城市(拉萨因数据不全被排除)A值平均为21.76%,2000-2005年的A值分别为26.59%、23.88%、21.47%、19.03%、17.24%和15.79%。说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都赶不上前一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比率呈逐年下降趋势。A值都集中在15%~27%之间,表明各个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的职工前一年平均工资之间比例取值范围大约是15%~27%,可以作为各地制定标准时参考(参见图5)。
图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前一年职工工资比值(%)
“低保”标准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对比以及“低保”标准增长幅度与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对比说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对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图表数据显示出两个特征:(1)2004、2005年的A值相对其他年份偏低,且A值有逐年降低的趋势;(2)许多经济发达的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A值较低。A值越低,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越低。例如,1999-2005年间,A值最高的在哈尔滨,为0.2557;A值最低的在南京,为0.1589。哈尔滨的A值说明,一个完全没有收入的人,当上一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0元时,可以得到政府给的25元“低保”补助,而在南京则只能获得约15元补助。然而,南京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哈尔滨。这两种情况说明,“低保”户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和职工平均收入的比例逐年降低。同时说明,经济越发展,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反而有扩大趋势,“低保”标准并未起到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实证分析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工作意愿模型分析
我国目前实行补差式救助,即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进行补助。当家庭成员参加工作时,所得工资收入的100%从“低保”救助额中进行抵扣,相当于100%的个人所得税。这种100%的隐含税率将对贫困者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影响。借鉴薛君的模型[2],笔者对“低保”制度影响贫困者工作意愿的机制分析如下。
如图6所示,“低保”对象的生活状态就是在工作并得到消费品与休闲之间进行选择。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其预算约束线为MNB的折线,即使他完全不工作,国家也为其提供了相当于OC1的消费品。个人最差的生活组合为OC1单位的消费品和OT的休闲时光。受到个人不同的消费和休闲的偏好线的影响,会产生两种均衡:(1)个人受到激励和就业指导与帮助,更加偏好劳动与消费品,提供TD的劳动并得到E4的消费与工作的均衡组合,生活质量有所提高;(2)“低保”制度对劳动者产生消极刺激。如果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他提供TT2的劳动并得到OC2的消费品,均衡点为E1,但因为有了社会救助制度,他的最佳选择点是B,减少了TT2的劳动时间,只享受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消费品,但消费水平比没有社会救助且自己劳动时高一些。因此,理论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会减少贫困者的劳动供给。
2.回归分析
笔者根据2005年“关于完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调查和建议”课题组调研得到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
(0.01)(0.85) (1.23) (0.12)(0.66)(1.67)
其中,Y为从失业到重新就业所经过的月数,X1为领取的最低生活保证金的金额(元/月),X2为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月数,X3为性别(虚拟变量,“男”=1,“女”=0),X4为年龄(虚拟变量,30岁以下为1,31~39岁为2,40~49岁为3,50岁以上为4),X5为教育程度(虚拟变量,文盲为1,小学程度为2,初中为3,高中为4)。
图6“低保”对象的工作与休闲选择示意图
回归方程表明,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与从失业到重新就业经过的月数呈现出微弱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对贫困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有负面影响,但影响程度较轻。调研访谈也表明,有些贫困者(如某男,17岁,患尿毒症)积极要求工作,希望自主创业,开办小店面、复印店等;而有些贫困者(如某男,40岁,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工人)工作意愿不强,原因是“工资减去交通费用、工作时间内的餐饮费用等后,比不工作时全家所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要低”。调查显示,38%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100%抵扣安排会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提高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权成为政府的重大责任,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对低收入者进行救助。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着力于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要消灭绝对贫困,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实现“应保尽保”。第二步是保证居民的最低生活甚至基本生活。2000年底,我国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如何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让低收入者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低保标准也必须对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动态提高。笔者建议,每年根据上年平均工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物价水平增长率进行定期调整。
上述研究表明,我国36个城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上是合适的,但标准偏低,只保障了“低保”救助接受者的食品支出,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和当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1976年,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提出的国际贫困标准法即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个方法虽然源于西方国家,我国不能简单套用,但可以使贫困者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我国的A值集中在15%~27%之间,也可作为各地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时参考。
(二)施行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
构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和保障金分配制度的构想是应对细分“低保”人群、实施差别救助、促进就业等目标提出来的,主要是解决使有限的“低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的问题。所谓“分层梯度式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制度”, 是指根据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制定具有梯度的保障制度,先对处于绝对贫困中无法满足自身生存需求的人群提供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考虑对基本贫困者、相对贫困者等特殊困难人群进行救助,满足不同规模与结构、处于不同境况的家庭的救助需求[3]。
根据图7所示的社会救助目标体系的动态变迁,我国社会救助的最终走向是对绝对贫困、基本贫困和相对贫困进行救助。我国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曾就家庭规模对家庭消费的影响作过调查,如以三口之家的系数为1的话,那么家庭人数为1、2、4、5及以上时,其系数分别为1.13、1.01、0.98、0.94。可见,不同的家庭规模,其消费支出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应有不同的救助标准。我们以一人户(户主有劳动能力)的救助标准为Q,根据差别救助原则,一人户(户主无劳动能力)的救助标准为Q×(1+20%),则二人户、三人户、多人户的救助标准可以换算为图8所示。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如上海等)可以对处于低收入线下的城市居民进行专项救助,对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特殊困难人群提供特殊困难救助,如为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老年人口提供服务救助等。因此,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进步而得到不断的提高并走向多元化标准,关注的人群将由绝对贫困人群逐步走向基本贫困人群和相对贫困人群。
图7社会救助目标体系的动态迁
图8分层梯度式救助标准示意图
(三)建立互动支持系统,推动“低保”家庭就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再就业实现有机结合,首先,要设计有效的就业激励制度,包括:考虑按家庭规模调整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一定额度的收入抵扣豁免,以减少隐性收入问题,提高“低保”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积极性。
其次,建设互动支持系统。实践证明,“低保”制度需要各方面的支持,特别需要建立起一套联系紧密、分工有序的支持系统,这是使“低保”制度顺利实施和正常运作的重要前提。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支持系统主要有:(1)行政系统。即政府行政部门中直接经管“低保”的机构和人员,要建立组织严密、管理高效的机构部门,各部门间紧密配合,不断完善有关“低保”的政策体系;(2)社区系统。社区承担着“低保”大多数管理职能,社区与“低保”联系最紧密,并为“低保”对象提供最直接的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是做好“低保”工作的基础;(3)联系系统。“低保”工作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他们的配合支持更是不可或缺,如劳动、财政、税务、工商、工会,以及“低保”对象的各种单位等。各部门间需要相互配合,协调发展。(4)研究系统。研究系统包括技术提供层面和分析研究层面,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分析相关的统计和资料,结合国外相关经验,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向“低保”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改进的对策思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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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根据民政部网站以及有关学者(陈宗胜)的研究数据整理计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益人数/城市总人口数;城市居民贫困率为城市绝对贫困人口数/城市总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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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吴碧英.中国城镇经济弱势群体救助系统构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2] 薛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贫困者工作积极性[J].社会科学论坛,2005,(4):27~31.
[3] 张胜男.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5,(9):53~55.
[4] 曹艳春.城市“低保”对象就业决策分析[J].经济论坛,2005,(24):51~52.
责任编校:谭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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