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非海运区段规定对我国内陆运输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7 11:55
【摘要】:《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贸法会组织制定的旨在调整以海上货物运输为主的门到门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鹿特丹规则》在非海运区段取消保留“国内法的适用”受到各国的关注,中国也不例外。《鹿特丹规则》摈弃了传统的多式联运模式,采取了“海运+其他”模式重新定义“门到门”运输,构建了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体系,涵盖了承运人归责原则、责任期间等核心问题。本文在全面分析《鹿特丹规则》第26条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其取消“国内法适用”对我国内陆运输的影响,从主体与适应法律两个方面剖析,探讨我国内陆运输法律未来发展方向与趋势。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鹿特丹规则》关于非海运区段的规定,对“门到门”责任期间、“最小网状责任制”和“履约方及海运履约方”进行了深入地概念理解,正是由于《鹿特丹规则》构建了上述制度,使得我国内陆运输法律需对此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着力研究《鹿特丹规则》非海运区段法律适用问题,具体而言就是有条件优先适用调整其他运输的国际条约与排除国内法适用两方面,简述了其对我国非海运区段法律适用的意义及对运输实践的影响。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鹿特丹规则》非海运区段规定对我国内陆运输相关当事方及内陆运输法律的影响,尤其从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及内河运输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对其提出协调建议,以盼对我国货物运输有所帮助。 《鹿特丹规则》不仅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对其他运输方式亦有所调整规范。总体而言,《鹿特丹规则》对我国国内运输法律的影响有利有弊,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结合当今国际货物运输实践,选择适合我国内陆运输发展之路,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改,早日实现我国货物运输的长远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F551
本文编号:2602920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F55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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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季歆;《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60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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