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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资产重分类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08-16 02:01

  本文关键词:关于金融资产重分类问题的探讨


  更多相关文章: 金融资产 重分类 其他综合收益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大部分处置以后,剩余部分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大部分处置以后,剩余部分可以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两者都属于金融资产,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不符合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以被投资单位设定受益计划重新计量净资产或净负债的金额变动为基础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得重分类计入损益,但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与设定受益计划不得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相比,目的不同,性质不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应采用同一规定。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建议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会计信息需求。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金融资产 重分类 其他综合收益
【分类号】:F275;F23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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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8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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