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2017-09-02 21:3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
【摘要】:司法会计最初是仅指司法机关的会计核算等工作,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会计鉴定。而司法会计的现代定义可以如下表述:主要以诉讼中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相关主体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证据学等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司法会计学传统领域,学者于朝提出的“二元论”逐渐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该理论主要认为司法会计的研究对象包含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检查两个部分。就笔者分析,司法会计检查在内容上主要是对涉案的会计问题进行初步检查而非给出诉讼法上的“鉴定意见”,在行为属性上主要是侦查人员进行一般侦查活动而非诉讼法上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定活动,因此司法会计检查主要属于侦查学的内容,不应当作为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与此同时,“法务会计”这一概念逐渐被引入我国。持法务会计观点的学者主要认为其包含舞弊审计、损失计量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等研究对象,而这一研究对象的划分又比“二元论”更加宽泛。就笔者分析,法务会计中除了司法会计鉴定内容以外的部分多是学者从英美法系有关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的著作引用而来。这些内容一方面在我国缺乏大量的案例支撑,与审计学有着天然联系,另一方面是建立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基础之上的。而笔者认为就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来看,并不能全面引入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而是只能借鉴其有益因素以完善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因此,就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而言,也应以司法会计鉴定为研究对象。也就是说在肯定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属于同一概念时,都应主要围绕会计鉴定展开研究。综上所述,我国司法会计研究对象的分歧与争议主要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并最终形成了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查和舞弊案审计等内容为中心的理论构建。但是,由于既有的理论将一些本应主要属于其他学科的内容纳入本学科研究范畴,模糊了相关学科的界限,这就使司法会计学的研究抓不住重点。而从法律制度文本和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司法鉴定活动都相对成熟,司法会计学的研究重点理应放在此处,尤其应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申请、启动、质证和认证等程序性、实体性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司法会计学 研究对象 界定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8.95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3
- 一、问题的缘起及相关概念的界定8-9
- 二、文献综述9-11
-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结构11
- 四、研究方法11-12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12-13
- 第一章 我国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概述13-19
- 第一节 司法会计学概述13-15
- 一、“司法会计”含义的嬗变13-14
- 二、司法会计学的概念14-15
- 三、界定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的重要性15
- 第二节 关于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的分歧15-18
- 一、司法会计检查能否作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16-17
- 二、舞弊审计是否能够作为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17-18
- 本章小结 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的碎片化和模糊化18-19
- 第二章 司法会计检查不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19-24
- 第一节 司法会计检查的基本含义19-21
- 第二节 对司法会计检查内在逻辑的反思:以侦查学为视角21-22
- 本章小结 司法会计检查应作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22-24
- 第三章 舞弊审计不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24-31
- 第一节 舞弊审计概述24-26
- 一、舞弊审计的含义24-25
- 二、舞弊审计的理论基础25-26
- 第二节 舞弊审计的内在逻辑26-30
- 一、舞弊审计与审计学的天然联系26
- 二、对舞弊审计理论基础的反思:专家证人制度的困境26-30
- 本章小结 舞弊审计应作为审计学的研究对象30-31
- 第四章 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司法会计鉴定31-37
- 第一节 司法鉴定制度较为全面、完善31-33
- 第二节 实践活动以司法会计鉴定为主33-35
- 第三节 司法会计学研究对象的重构:以司法会计鉴定为中心35-37
- 结语37-39
- 参考文献39-4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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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歌;论我国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7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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