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政府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10 15:57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区域经济合作蓬勃发展。作为我国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典型的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主要是通过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缔结政府协议的方式来进行的。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政府协议,是指泛珠三角区域的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在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管理职能范围内某些领域的合作所缔结的对等性协议。政府协议作为一种从区域经济合作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新事物,目前我国法律上尚未对其内容作出规定。本文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实践中所缔结的政府协议现状出发,通过对政府协议文本的分析,指出政府协议存在法律依据缺乏、法律效力不确定、缔结主体不适格、缔结程序缺乏公众参与和批准或备案程序、协议条款不完备和内容空泛、协议缺乏违约责任条款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在分析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本文从法律视角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协议的建议,以期对政府协议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规范、有效运用提供借鉴。
【学位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3
【中图分类】:D922.291
本文编号:2816008
【学位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3
【中图分类】:D922.2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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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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