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自愿审计及其对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11-06 18:00
【摘要】: 中期财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对外披露的一类重要信息,是否需要在披露前经过独立会计师的审计,目前在各国实践中遵循着不同的规定。以美国为例,作为资本市场监管程度最高的国家,其监管机构表示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频发的今天,加强对于上市公司中期财务信息的质量监控是势在必行,并于2000年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在对外披露前需要经过外部独立会计师的审核程序。该项要求被认为是美国近年来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的重要进展之一。 回观我国,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除存在特殊情况外,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必经审计。换言之,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是中报自愿审计制度。然而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制度推广至今虽已整整十年,但是迄今国内针对该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实证研究却几乎一片空白。借鉴美国的经验,本文认为健全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将是未来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而中期财务信息是否应审计的问题也将关乎我国上市公司未来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开展针对该问题的系统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为了尝试改善这一局面,本文首先挖掘上市公司自愿审计制度的理论基础,发现公司自愿审计行为的产生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本质联系。延续此思路,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实数据为样本,利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具体考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其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决策的影响,结果发现董事会规模越大、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股权集中度越高的公司越倾向接受中报自愿审计,而且当年的新股增配行为也同上市公司中报自愿审计决策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借用目前已有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究中报自愿审计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是否存在影响。结果显示,中报自愿审计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披露及时性的负面影响并不显著,相反这样做大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及时性。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233;F239.4
本文编号:2556826
【学位授予单位】:厦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233;F23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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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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