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茅台、五粮液案看我国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雷云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 对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美国一直严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但在2007年丽晶案中,美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又适用合理原则。我国反垄断法14条中规定,严格禁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而对茅台、五粮液案判决更说明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为维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有利的保障。
关键词 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纵向限制
一、转售价格维持相关概念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也称其为维持转售价格,是指制造商与销售商就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协商,对其采取一定限制。该纵向限制行为大多数发生在零售市场,既包括经销商对产品转售时的最低价格的限制情况,也包括对最高价格的限定情况。
二、国外转售价格维持的经验
(一)美国Dr.Miles案与高露洁案
Dr.Miles案中,因批发商违反之前与Dr.Miles公司协商的药品最低转售价格协议,故该公司对批发商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指出, Dr.Miles公司与销售商的定价行为是不合理的,认为其本身违法。在此后的同类案件中,美国都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但8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在高露洁案中又发展出一些例外情形,认为如果事先供货商已经与销售商签订协议,约定最低转售价格,则供货商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如果销售商并未同意该协议,则销售商品时可以有价格变动,这就是著名的“高露洁政策”。
高露洁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帮助许多企业摆脱垄断的责任,但随着美国国会颁布的《消费品价格法》,法院对于触犯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案例又重新回归到本身违法的判决。对高露洁政策适用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这对其他国家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提供了相关经验。
(二)美国丽晶案
在2007年,适用了一百多年的针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案件的本身违法原则被推翻了。丽晶公司是一家皮制品生产企业,它对其销售商对商品销售价格进行了规定:“公司只向遵守其最低转售价格的销售商提供布莱顿品牌产品。”作为丽晶公司旗舰店的销售商PSKS公司,将布莱顿品牌产品进行打折销售,违反了丽晶公司所规定的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协定。作为惩罚,PSKS公司被取消了旗舰店资格,而且没有了商品来源。随即PSKS公司起诉丽晶公司,认为其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在地方法院判决中,法官按照经典案件Dr.Miles的审理结果,判定丽晶公司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为本身违法。丽晶公司不服判决,因此上诉至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五比四作出判决,认为两公司对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签订了协议,适用合理原则,将该案件发回重审。但在此案中也可以看出,大法官对此案的态度各异,我国并不能以此案作为判决最低销售价格维持合理的依据,并形成一种新的趋势,而只把其当做一种出现过的判例进行借鉴。
三、茅台、五粮液个案
2013年2月19日,茅台、五粮液由于长期实施最低转售价格,被国家发改委予以处罚,两家企业共被罚款4.49亿元。其中茅台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1%的罚款2.47亿元,五粮液也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1%的罚款2.02亿元。茅台、五粮液事件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四年半以来第一次公开介入纵向垄断案件的调查,意义重大。白酒作为生活消费品,其价格涨跌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但是茅台、五粮液却违反市场原则。据了解,茅台集团对于经销商销售的53度飞天酒的价格要求零售不能低于1519元,团购不能低于1400元,对于私自降价的销售商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五粮液也对擅自降价或串货的经销商进行了处罚。
究竟我国对于最低销售价格维持是什么样的态度无法确定。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第二项中对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明令禁止的,但第15条又规定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有利于社会及消费者权益的,可以不适用第14条规定。美国丽晶案的判决结果,让学者对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适用合理原则有了分歧,但从茅台、五粮液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对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严格禁止的。
四、结论
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否能够提高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答案仍需探究,但是美国Dr.Miles案的判决结果对我国在判定此类案件时提供了参考。在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中有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虽然有些学者对于此次发改委的执法颇有微词,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次执法还是有据可依的。这次执法更多的是从形式上对两家企业进行处罚,目的是更好的维护该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在对茅台、五粮液案的处理结果中,执法机关认为茅台、五粮液两企业对销售商实施最低转售价格,形成生产商价格联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行业的有序竞争,对社会福利造成了损失,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来判定其反垄断法责任。在我国这个没有反垄断法传统的国家,一切都处于实践和发展之中,此次处罚既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也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相一致,更是我国反垄断法发展历程中的宝贵经验。通过此次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的执法,给这些有垄断行为或有垄断倾向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也值得其他的企业进行反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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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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