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投融资论文 >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评论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0
【摘要】: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民间财富的增加,使得基金这种专业化投资方式受到青睐。但随着基金市场地位的上升,相关制度对于基金投资范围的限定、对基金治理机制的架构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法律的滞后不仅不能引导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相反还可能对产品创新、监管机制创新等产生制约作用。因此,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充分考量市场的发展趋势、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方面,新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1纳入调整范围,并专章规定了其运行的细则,实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法化,又规定了松严适度的监管方式;第二,确立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新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充分发挥其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代言人的职能;第三,新法适当调整了公募基金的部分规定。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弱化行政事前干预,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的构建;第四,,加大了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管力度。首次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另外,对于关联交易导致的“老鼠仓”问题,新法采取了“疏通”的办法,有条件地放开关联交易;第五,专章规定了基金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明确了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扩大了基金行业的自律空间。 新法除了以上制度创新,当然也存在缺憾,如组织形式创新不足、非公开募集基金立法存在空白等,可以采取“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方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实践中进行细化。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黄韬;周雅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势在必行[J];法人杂志;2008年Z1期

2 熊锦秋;;新基金法:谁的盛宴[J];董事会;2013年02期

3 高骁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3年04期

4 奚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正当性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年10期

5 陈士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与监管措施[J];上海金融;2010年08期

6 陈士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理论分析[J];上海金融;2010年10期

7 高景;邢浩伟;;试论我国基金托管人监管机制的完善[J];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13期

8 黎四奇;;对我国基金公司法定治理结构的批判与反思[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9 丁洁;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J];证券市场导报;2004年07期

10 刘运宏;;论基金“老鼠仓”的预防——兼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7条[J];证券法苑;2011年01期



本文编号:258441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touziyanjiulunwen/258441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674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