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5 13:58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案件数量的增加,在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些证券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同时,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也逐渐重视起来。考虑到传统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救济手段单一,存在着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等诸多弊病,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先行赔付制度逐渐被引入到了证券市场当中。所谓“先行赔付”,是指当发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情况时,相应的某连带责任主体在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先行向受害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随后再由该主体向其余未参与赔付的连带责任主体追偿的一种制度。2016年证监会首次提出该制度,规定了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责任;2017年《证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也是将先行赔付制度纳入其中;而实践中首次运用到先行赔付制度的是在2013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件中,当时作为保荐人的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先行赔付投资者。可以预见的是,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将作为一个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手段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证券市场发展当中。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投资者保护层面有着诸多优点,但是它亦存在一些问题。理论方面主要表现为面临法理基础正当性以及构成要件和性质效力不明的质疑,和行政权力滥用和责任基础缺失的诟病。实践方面由于目前证券业协会尚未出台先行赔付制度的实施细则,虽然有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先行赔付实际运用的案例,但是仍然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本文在立足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比参考国外有关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一些做法和经验,试图构建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先行赔付模式。通过三个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案例的研究以及与其他证券违法案件中投资者民事赔偿情况对比,笔者发现先行赔付模式下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提高了受偿投资者比例,增加了赔付金额,缩短了赔付时间,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等救济模式具备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优势性。同时对比一般民事法下的先行赔付制度,笔者认为这些先行赔付制度之间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内在法律逻辑。先行赔付制度体现了证券法下法律对弱者的倾斜、对投资者的侧重和对资本市场的保护,展示了法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另外本文研究了同证监会公告公布的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相比,《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先行赔付制度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先行赔付主体的范围扩大。笔者将先行赔付的效力和性质作了简单界定,即先行赔付是一种和解行为,先行赔付方案实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在先行赔付模式构建选择上,笔者建议采用以责任主体市场自律性赔偿为主、投资者保护基金行政保障性赔偿为辅,二者相结合的双轨制赔付模式,在具体赔付方案设计上以国内案例中的做法为基础,吸收国外部分有益经验。同时采取引入听证制度、赋予赔付协议强制执行力、推行责任保险制度等做法进一步健全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
【图文】:
和金额都在 95%以上。关于赔付方案细节的设定,在三起先行赔付案例中都非常类似。具体而言,,关于赔付对象即适格投资者的确定,万福生科案和海联讯案的规定如下图所示。
12图 1-2 海联讯案专项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示意图而欣泰电气案中的适格投资者划分方法也和万福生科案及海联讯案类似。因此,不管是在哪个案件中,对于适格投资者的划分都是紧扣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即: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日、证监会立案调查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来进行确认的。这种做法是有效的,能够把非适格投资者区分开来。另外,有关赔付金额的计算,在各个案例中均采用了“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的公式,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计算。而欣泰电气案中还另有关于一级市场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的计算公式,即“赔付金额=新股投资损失+新股投资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综合赔付结果来看,这种计算方式是比较科学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本文编号:2615108
【图文】:
和金额都在 95%以上。关于赔付方案细节的设定,在三起先行赔付案例中都非常类似。具体而言,,关于赔付对象即适格投资者的确定,万福生科案和海联讯案的规定如下图所示。
12图 1-2 海联讯案专项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示意图而欣泰电气案中的适格投资者划分方法也和万福生科案及海联讯案类似。因此,不管是在哪个案件中,对于适格投资者的划分都是紧扣几个关键时间节点,即: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日、证监会立案调查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来进行确认的。这种做法是有效的,能够把非适格投资者区分开来。另外,有关赔付金额的计算,在各个案例中均采用了“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的公式,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计算。而欣泰电气案中还另有关于一级市场投资者损失赔付金额的计算公式,即“赔付金额=新股投资损失+新股投资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综合赔付结果来看,这种计算方式是比较科学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陈洁;;证券市场先期赔付制度的引入及适用[J];法律适用;2015年08期
2 张东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构造——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中心[J];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02期
3 胡玉鸿;;“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J];中国法学;201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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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一欣;;欣泰电气诉证监会案二审的几大看点[N];证券时报;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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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聿晨;注册制改革下保荐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6年
2 张挺;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3 徐量;证券保荐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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