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中操纵市场条款修订的得失评析
发布时间:2021-01-18 20:3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文中简称新《证券法》)增加列举了虚假申报与蛊惑交易等操纵市场行为类型,取消了"抢帽子"操纵的特殊主体限制,具有科学合理性。但是,新《证券法》中还存在蛊惑交易操纵的行为模式列举不全、要求虚假申报操纵必须撤单不尽合理、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的界限规定不清等问题。此外,新《证券法》关于操纵市场行为不要求价量影响结果的"行为犯"立法模式、在以操纵手段作为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并列规定跨市场操纵、加大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责任等修订内容,是否有效可行,还有待将来检验。
【文章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0,(07)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操纵市场规制条款修订的科学合理之处
(一)增加列举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
(二)取消了“抢帽子”操纵主体的特殊身份限制
(三)增加列举了蛊惑交易操纵行为
(四)填补“法律漏洞”的科学合理性分析
二、操纵市场规制条款修订的可能考虑不周之处
(一)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的界限规定不清
(二)对蛊惑交易操纵的行为模式列举不全
(三)虚假申报操纵必须撤单的规定有待商榷
(四)法律条文的个别语言表述不够精准
三、操纵市场规制条款修订的有待检验之处
(一)“行为犯”立法是否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
(二)将跨市场操纵与其他操纵行为并列是否合理
(三)账户使用实名制与加大操纵处罚力度的关系
四、关于操纵市场条款修订得失的初步研究结论
本文编号:2985625
【文章来源】:金融理论与实践. 2020,(07)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操纵市场规制条款修订的科学合理之处
(一)增加列举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
(二)取消了“抢帽子”操纵主体的特殊身份限制
(三)增加列举了蛊惑交易操纵行为
(四)填补“法律漏洞”的科学合理性分析
二、操纵市场规制条款修订的可能考虑不周之处
(一)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的界限规定不清
(二)对蛊惑交易操纵的行为模式列举不全
(三)虚假申报操纵必须撤单的规定有待商榷
(四)法律条文的个别语言表述不够精准
三、操纵市场规制条款修订的有待检验之处
(一)“行为犯”立法是否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
(二)将跨市场操纵与其他操纵行为并列是否合理
(三)账户使用实名制与加大操纵处罚力度的关系
四、关于操纵市场条款修订得失的初步研究结论
本文编号:298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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