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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监管之检讨

发布时间:2021-03-08 06:58
  我国P2P网贷监管从放任主义骤转为管制主义的做法,使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呈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特点。创新政策的裹挟、直接金融说的不当压力和证券监管说的误导,共同塑造了我国P2P网贷监管的放任主义。放任主义监管对投资者权益的危害又导致了管制主义的产生,但管制主义会扼杀P2P网贷的创新可能性,危及P2P网贷的商业可持续性并损害非法集资制度的权威性。一个良好的P2P网贷监管体制,应当融入放任主义和管制主义的合理要素。从"身份"到"契约"的准入要求转变可以抑制管制主义的强度,"监管沙盒"制能够控制放任主义所引发的风险。 

【文章来源】:学海.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P2P网贷监管之检讨的事实基础
    (一)本质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类资产证券化式P2P网贷
    (二)本质属于影子银行的信用中介式P2P网贷
    (三)本质属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式P2P网贷
信用中介式P2P网贷中放任主义监管的成因
    (一)金融创新政策对监管放任主义的裹挟
    (二)直接金融说给监管者带来的压力
    (三)证券监管说引发的误导
信息中介式P2P网贷中管制主义监管的危害
    (一)扼杀了P2P网贷的创新可能性
    (二)危及了P2P网贷的商业可持续性
    (三)损害了非法集资制度的权威性
我国P2P网贷监管中放任主义与管制主义的调和
    (一)对管制主义的限制:推行从“身份”到“契约”的准入要求
    (二)对放任主义的矫正:用“监管沙盒”制来控制风险
结 语



本文编号:3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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