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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信息披露的措施

发布时间:2014-07-29 09:18

    目前,我国《新准则》虽然将定价政策信息披露作为最低披露要求,但是,《新准则》并未对定价政策的披露进行详细的规范,形成了监管的盲点。因此,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信息披露非常模糊,也非常混乱,因此缺乏可比性。多数上市公司仅披露了成本价、内部价、优惠价、协议价等定价政策,但对这些定价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有何区别却很少提及;对提供或接收担保的披露中,只有个别公司披露了有关费用收支标准及金额;尤其对资产重组中的定价披露更是十分模糊,有的公司仅说明重组中资产转让或收购使用的是协议价,具体定价标准却只字未提,显然这种披露方式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需求。
  基于上述准则规范的思路,本文认为对定价政策的信息披露需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区分经营性交易和非经营性交易;二是区分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取得。区分经营性交易和非经营性交易是因为这两种交易的定价方式有一定的差别,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方式也不相同。区分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取得是因为对于价格公允性的披露方式也不同,因此建议准则区别具体情况规范详细的披露要求。
  (一)经营性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营性交易,比如采购原材料、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一方面企业一般有比较系统的定价方法。对于这些类型的交易,基本上是采取上述总结的定价方法,比如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交易净利润率法或利润分割法;另一方面该类交易的市场竞争性比较强,公允价值比较容易取得。对该类业务的规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定价方法的披露。对于这一类型的交易,企业不能简单地披露“协议价”,而是应该具体披露企业定价采取的方法依据上述哪一种方法,如果不是采取上述方法,企业应该特殊说明具体定价方法及其原因。
  2、价格公允性信息的披露。企业应承担对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比较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准则应按照公允价格是否能够取得进行进一步划分。如果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企业应该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差别,对于关联方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的偏差可以通过一定的比例区间进行划分,比如1%~10%,10%~20%,以此类推,这样,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对关联方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大概区别有一定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来判断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的影响,有助于其决策需要。并且,企业还应对实际的交易价格与其公允价格的差异区间进行披露,并对定价政策影响因素予以解释。企业无法提供价格差异区间,但企业应该对交易的公允性予以说明。按照准则要求,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交易是公允的情况时,企业应该披露交易是非公允的,并应对定价政策影响因素予以说明。
  (二)非经营性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非经营性交易,比如资产置换、无形资产买卖等交易行为,该类交易的定价方法比较复杂,而且替代性非常小,公允价值不易取得,与此同时,该类交易往往金额巨大,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影响比较大。对该类业务的规范,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定价方法的披露。企业必须详细披露定价方法和价格确定影响因素。如果是采用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交易净利润率法或利润分割法,则企业应该予以披露,并且说明价格确定中重要影响因素的确定依据。如果是按照评估方法确定金额的情况,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等。企业应该说明具体的定价方法,并对价格确定影响因素进行详细的解释。
  2、价格公允性信息的披露。企业应该承担对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比较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准则应该按照公允价格是否能够取得进行进一步划分。如果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可以参照经营性交易进行披露。那么,对于无法取得公允价值的情况,应该结合税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认定进行披露。按照准则要求,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交易是公允的情况时,企业应该披露交易非公允的,并且对定价政策影响因素予以说明。
  总之,我国企业之间关联方交易发生频繁,形式多样,对交易双方的业绩影响也比较大。因此,对于关联方交易,交易双方应充分披露,以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而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乃是交易披露的核心问题,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应该完善的重要内容。


本文编号: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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