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经济功能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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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体系。
1.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这个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有了概括性的总结,对地方性国企也有着借鉴意义。虽然学者们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使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相关约束和,很多时候仅靠政府指导和企业管理者自身道德的约束,这容易造成相关责任履行过度或者缺失。可见,明确责任的内容是建设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第一步,是国有企业适度高效的履行责任的前提。
国有企业必须重视其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这个竞争愈发激烈的时代,很多非国有大型企业都开始注重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在环境保护、慈善事业上投人很大精力和财力。但是,一般企业大都是从塑造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等经济利益出发去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其本质是由利益驱动着的。而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却是其天然的、必须完成的使命。由于全民所有的属性,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国有企业管理者必须建立起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而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在出台政策时,有区别地对待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增强国有企业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主动性。
有针对地对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的社会责任履行层次加以区分。
根据前文的讨论可以看出,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在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层次上有很大区别,但是相关部门的政策立法中并没有指明。在实际中,垄断性国企不将非经济目标作为首要责任,而在经营中通过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导致社会福利下降,群众不满,甚至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见,有必要通过相关途径对这两类企业的责任目标加以区别,以保证其社会责任的正确履行。
(二)有必要加强全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1.加快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相关立法,建立起法律法规的约束体系。
如前所述,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同时,由于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地被弱化了。加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是当前加强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的首要任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评价体系。
构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评价体系,主要依赖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而其主要载体即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近年来,许多大型国企如国家电网公司、一汽集团、中国人寿保险等,都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增强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透明度。但是企业责任年报的披露仍不普遍和不规范,有关部门应加快确定责任报告披露的制度和形式,并指定各项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完善评价体系。
加强国有企业相关利益者的监管责任和维权意识
政府应以公众利益代表和企业管理者的身份主动承担起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并建立起有效的惩罚约束体系;企业员工应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不积极或者侵害社会利益的情况主动加以制止;而社会公众尤其应该关注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的履行,如是否破坏了环境、是否遵守商业道德守法诚信、是否适当地履行慈善责任等。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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