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例.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1-19 08:51
本文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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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例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4.02.16作者:曾志敏,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4[摘要]本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例,探讨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其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认为国有企业天然地具有国家性质和市场性质的双重性质,其经济行为也必然呈现出不同性质,应受到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制。本文主张必须要对国有企业的国家性质和市场性质及其相应的业务范畴进行较为清晰地划分:对于国家性质的业务范畴必须创建一套精密周到的公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规制系统,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资源分配;而对于市场性质的业务范畴则要纳入经济公法的规制系统并接受民商法律体系的规范,从而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从根本上说,这种法制安排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政治利益集团绑架国家利益等至为恶劣情形的出现。[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规制;中国铁路总公司;公法[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4)02-0087-04 20 世纪 90 年代末期以来,国家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大规模改革,在“抓大放小”政策下把大的国有企业改制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国营公司。在这次改革中,尽管改革后的国企凭借制度优势获得了高额的公有经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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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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