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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分类改革下国有出资人模式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1-11-06 05:32
  分类改革是我国此轮国企改革的核心。要实现分类改革的目标,必须对关乎国企管理体制的国有出资人模式进行重新审视。我国国有出资人模式主要有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两种。但无论是以国资委为代表的集权出资模式,还是以行业或地域为标准的分权出资模式,其主要缺陷在于没有回应国企分类改革的要求,没有区分商业类国企与公益类国企而分别构建出资人制度。实际上,在国企分类改革下,有必要确立集权模式与双重模式并行的混合出资人模式。针对商业类国企应采国资委集权出资模式,由国资委专司"管资本",剥离其监管企业的职能;而针对公益类国企应采功能双重出资模式,由多个部门分工协作,既"管资本"也"管企业",实现有效监管的职能。 

【文章来源】:商业经济与管理.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国企分类改革下集权出资人模式的困惑
三、 国企分类改革下分权出资人模式的困惑
四、 国企分类改革下混合出资人模式的构建
    (一) 分类构建出资人的必要性
    (二) 商业类国企集权出资人模式的构建
        1.为何商业类国企应采集权出资模式
        2.商业类国企是否应采国资委集权出资模式
    (三) 公益类国企功能双重出资模式的构建
        1.为何公益类国企应采功能双重出资模式
        2.如何在公益类国企中构建功能双重出资模式
五、 结 语



本文编号:347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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