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对我国电信监管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6-05 00:15
【摘要】: 竞争法是调整经济运行中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通过对电信经济与法律特征和欧盟竞争法律制度的分析,探讨竞争法律制度在电信监管中的具体适用,尤其是竞争法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界定和规制方面。力图为我国电信竞争中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这一问题:其一,电信业的一般经济与法律分析。首先对电信业的基本概念及电信业与天然垄断的关系、电信业的规模经济性、网络性、独特的非对称管制、严格的政府管制的特征进行分析,为后文深入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比较我国与欧盟法律,对如何认定电信企业的支配地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后文进行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认定理清了脉络。其二,欧盟关于电信业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竞争法规制。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欧盟电信业竞争立法状况,为电信行业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找好法律依据。进而对欧盟电信行业中存在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如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捆绑与搭售、过高定价一一进行具体分析。其三,我国电信业的竞争状况及立法建议。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电信行业法律规制和行业竞争的现状;其次,通过与欧盟存在的滥用行为进行对比,分别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电信业法律体系、优化各项电信业法律规制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有益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626
本文编号:2697193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F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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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宁;欧盟关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对我国电信监管的启示[D];湖南大学;2008年
2 李明华;论基础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中的应用[D];湖南大学;2009年
3 汪杨;基础设施理论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D];华中科技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69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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