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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产业价格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5 12:51
【摘要】:电信产业是我国的支柱性产业,是信息化与工业化有机融合的纽带,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落脚点和支撑点。由于电信市场的不断发展,竞争机制的逐渐形成,各电信运营企业不约而同的利用价格进行竞争。电信行业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到与其相关的各行各业,甚至会影响到我国信息化的进程。目前,我国电信立法远远落后于电信产业的发展,构建一个健全完善的能够协调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利益的价格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政府规制机构对电信产业的价格规制分为对电信互联互通价格的规制和对电信服务的市场价格的规制。 互联互通问题是制约中国电信业竞争的最根本问题,这其中互联互通的网间结算价格问题是最难协调的问题之一。信息产业部颁布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对互联费用的分摊和结算做出详细规定,但由于经济、政策、技术等各因素的影响,有些电信运营商仍然只考虑其自身的眼前利益,对于互联互通的问题百般阻扰,这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有关互联互通的相关行业立法中,缺乏统一的网间结算方法,电信运营企业的网间价值没有得到体现,网间结算费率较低,网间结算费用拖欠的现象无法根治。因此,应重新认识互联互通问题,使互联互通成为电信企业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制定有关互联互通政策时,应注重互联互通中各电信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激励政策与约束政策并重,网间结算办法要与成本分摊挂钩。 我国电信市场的竞争机制刚刚形成,电信服务的市场价格在市场调节的作用下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现象。目前,我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电信条例》对电信服务的市场价格的规制仍存在一定缺陷,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化、价格规制主体机构不完善、自然垄断价格规制方法缺失等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在电信价格形成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优越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政监分离、建立独立的价格监督机构,针对电信市场所处的不同的竞争阶段制定价格规制政策,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6;D922.294;F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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