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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主体范围界定及疑难处理

发布时间:2017-10-11 11:26

  本文关键词:同业竞争主体范围界定及疑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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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同业竞争关系中的主体范围认定,一般认定为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但是随着证监会审核理念的变化,竞争的主体范围认定远超过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或任职的企业。而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某些同业竞争主体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审核标准和理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致使同业竞争主体判断及处理相较于理论分析更为复杂,因而值得探讨研究。
【作者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分类号】:F832.51
【正文快照】: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都是监管层重点审核的问题之一,处理不当极易构成实质性障碍。为厘清拟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首要解决的就是准确界定同业竞争的主体范围,只有主体范围明确了,才能有的放矢。本文将在分析同业竞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监管部门的审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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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晶;;公司治理中股东研究述评[J];现代管理科学;2010年02期



本文编号:10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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