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运用
摘要:本文介绍了监事会制度的主要模式,并就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监事制度的现状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监事会 监督制度
一、概述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监督模式,负责监督董事、经理层执行业务的情况。监事会自诞生以来,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公司是否设立监事会以及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可以把公司治理结构分为不设立监事会的单一模式,董事会、监事会具有从属或平行关系的双模式的三种形态:
(一)单一董事会的美国模式
即通过独立董事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美国的资本市场十分发达与健全,这种外部环境就为股票的自由转让提供了条件,股票价格变化反映着经营者努力的效果,是公司财务状况的晴雨表。由于存在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唯一的经营管理机构。
(二)董事会从属于监事会的德国模式
该模式的代表是德国。在法律思想方面,,德国实行三权分立,即由三个不同机关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的国家权力制衡制度。通过对法学“三权分立”制衡机制的移植,公司建立了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的公司治理。基于资本市场的需要,德国在公司整理中将三权制衡模式改造为双层委员会制,股东会仅仅选举监事会,由监事会选举董事会成员。
(三)董事会、监事会并列的日本模式
在18世纪90年代起草自己的商法时,日本主要借鉴了与自己国情较相似的德国,对公司的经营者监督方面,自然选择了“三权分立”,但在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两会关系方面采用了并列模式,即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的同时,再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
我国公司监事制度主要借鉴于德国的上下位管理,即希望监事会能够代表股东大会,在发挥监督职能方面有所作为,对董事会、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切实履行经营监督职权。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监事会存在很大的问题:一般监事会都没有建立相关制度,如监事会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岗位责任制、监事会重大监督事项报告条例、监事会对财务会计监督要点等;监事会很少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专题工作报告;很少召开相关会议;一般没有专门的监事会办公机构和工作人员;监事会一般没有获取公司信息、资料的正常渠道;监事会的管理和考核没人负责,权利义务无从界定,监事做好做坏一个样;监事会没有切实可行的问责制,监事违法无从追究;监事会实质上完全从属于公司董事会。总之,目前监事会的权威性、独立性很差,监督的有效性很弱,至今没有树立监事会应有的地位。
三、建议
(一)以法律手段保证公司制定完善的监事制度。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相关规则,工作准则等。
(二)改革监事会的选举方式。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使监事会能够更好的为中小股东服务,需要对现行监事会制度实行改革:首先,专门成立“中小股东大会”,监事会由中小股东大会产生,不再隶属于由大股东操纵的所谓的“股东大会”, 这样能够改善原来的监事会与公司大股东关系密切的状况。其成员由中小股东代表、债权人代表、财务审计专家、纪检监察代表等组成,董事会对其成员的产生无任何权力。
(三)监事会成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中小股东大会”决定,不由董事会决定;主要以监督工作的优劣制度,不与企业业绩挂钩。可以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选择权由董事会移交给监事会。过去,会计造假者主要是经营者,董事会对经营者编报的会计报表信不过,所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权在董事会。现在,董事会成了最大的造假者,它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不是“谁能查出假账让谁审”,而是“谁能瞒假让谁审”。在审计市场供过于求、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承揽到业务、获取审计费收入,不得不按董事会要求做假审计报告。监事会没有造假动机,也就不会要求注册会计师瞒假。相反,哪个事务所审计得认真负责、质量好、信誉高,就让哪个事务所审。这就能从源头上杜绝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相互勾结、联合造假的行为。
(四)适当扩大监事会的规模。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实际情况是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刚达到3人,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超过3人。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五项职能中包括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对管理层的行为的监督等,要有质量地完成这些工作需要监事会成员拥有财务、法律、管理、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与专长。由于一名监事很难拥有多方面专长,我国规模较小的监事会是难以满足监督的要求的。因此建议适度扩大监事会规模,以期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行为。当然,监事会规模的扩大不应该盲目地、无节制地扩大,因为这必然又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和管理效益的下降。
(五)明确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责划分,并做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的功能互补。在目前监事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情况下,应将二者的权限界定清晰,以避免在权利义务行使上的互相推诿扯皮,增加公司运作成本。首先,独立董事发挥“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决策过程监督”的作用,主要对资产分配、对外投资、资产重组、产权购并、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制衡、审查;后者发挥“事后监督、日常监督、外部监督”的作用,负责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的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执行过程,受理职工的反馈意见。同时独立董事能够参与董事会的决策,相比监事而言信息获取更多,二者应信息共享,立足于现有公司监督资源的充分发掘、有效利用和积极改进。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15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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