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084545 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
沈贵明
【摘要】资本登记制是公司设立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法的基础性制度。《公司法修正案》仅对资本登记制进行改革,会导致认缴登记制与现行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规则的不相吻合,增加了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所以,实施资本登记制改革,配套措施必须跟进。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跟进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制度完善措施的跟进,以保障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有效进行;二是对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防控措施的跟进,以保障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不因股东投资受惠于资本登记制改革而变得失控,平衡好股东的投资利益与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利益关系。
【关键词】资本登记制改革;公司设立制度完善;交易风险防控
2013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案》)对公司资本登记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标志着我国公司设立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公司资本登记制是公司设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公司法的基础性制度,公司法仅对公司资本登记制进行改革,会导致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背景下的公司设立制度要求与实缴登记制背景下形成的公司设立具体操作规则不相吻合,产生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与其他相关公司制度规则的不协调。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要保障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有效进行,必须要有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笔者拟就此展开论述,以期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对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全面、有效实施有所帮助。
一、公司设立制度完善措施的跟进
诚然,公司资本登记制是公司设立制度的核心,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公司设立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但是,资本登记制不是公司设立制度的全部内容,资本登记制的改革也不能等同于整个公司设立制度的改革。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所体现的公司设立制度理念,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所蕴含的公司设立制度理念有着巨大的差异,基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形成的公司设立具体操作规则,难以适应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要求。因此,不能沿用传统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思维理念和公司设立操作规则来实施公司资本登记制的改革。在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下,积极转变思维方式和相关理念,跟进完善公司设立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是保证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有效推进的必然要求。
(一)正确认知注册资本意义,确立理性审核规则
资本是公司作为营利性法律主体的基本构成要素。公司资本由章程确定,由股东认缴或认购,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成为注册资本,使之固定化、法律形式化。注册资本体现了公司法律人格的物质表征,展现了股东与公司基本关系的重要基础,表明了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独立责任的基本数额,同时也体现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理依据。
对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实际上是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的实有资本区别对待。公司注册资本强调公司财产的价值数额和应有状况,而公司的实有资本强调的是公司财产的表现形式和实有状况。公司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即享有登记主管机关记载的、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的财产价值数额,无论股东是否出资,公司的这一财产价值数额都是存在的,是由法律确认的。如果股东未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处于“应有状况”,属“应收资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的财产不存在,而是作为债权的形式存在罢了。如果股东按认缴的资本数额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就处于“实然状态”,其财产形态由债权转变为股东出资财产的形态(如货币、房产等)。有人认为,对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可以不要注册资本,能够“零资本注册”,是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误解,并不正确。[1]对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要注册资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并非是取消注册资本。
基于注册资本的上述原理,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注册资本的审核应当确立如下基本规则:第一,要求股东[2]在设立公司时,必须通过章程明确载明具体数额的注册资本。这一规则要求股东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必须要有公司资本(即注册资本),不得以“零资本”、“负资本”进行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必须通过章程确定,要在章程中载明,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要有明确和具体的数额,,经登记注册后固定化、法律形式化。第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股东提出申请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那么就应当既允许“一元资本”注册,也允许“天价资本”注册,因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多少,关乎公司对外的业务能力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状况,并由此影响到公司对外的信用度,应由公司设立者理性对待。对注册资本数额的理性审核规则,既满足了注册资本制度功能要求,又充分尊重了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
与此相关联的问题是,股东是否可以约定过长的出资期限?笔者认为,如同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多少应当受到宽容对
······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
还不是用户?点击单篇购买;单位用户可在线填写“申请试用表”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产品和服务。法宝快讯: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V5有何新特色?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本文关键词:论公司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配套措施跟进,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0580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zbyz/2058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