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资本论文 >

论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的建立

发布时间:2020-03-18 02:23
【摘要】: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愈来愈多无法预知的风险。高额保险金并不能彻底消除当事人心中的顾虑,特别是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保险金利益能否真正为受益人享有值得商榷。融合人寿保险和信托特点的人寿保险信托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极佳工具。 人寿保险信托是指委托人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同时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依据人寿保险合同的批注条款将保险金交付给信托受托人,保险金须存入信托受托人人寿保险信托专户,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并将信托财产收益分配给受益人,信托期间届满时,信托受托人须将剩余保险金以及前获保险金投资收益一并交予受益人。 人寿保险信托因其强大的保障性功能区别于投资保险和投资信托,伴随市场经济繁荣出现的种种纠纷呼吁在我国构建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在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一个较为完整的人寿保险信托制度框架得以建立。在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应当采取以保险金为信托财产、保险公司为中介、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并由保险公司进行各方面协调的运作模式。这一制度适用于两种情况:保险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大额保险金。人寿保险信托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设立,委托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办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达到法定规模、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合格的人寿保险信托从业人员。在人寿保险信托运作过程中,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行使权利,并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委托人可自主选任监管人以保障人寿保险信托目的实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则是对人寿保险信托安全性的又一强大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2;D922.28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7条

1 刘正峰;;兼业与分业:新保险法第8条面临的挑战——以投资连接保险信托性质的实证分析为例[J];财贸研究;2010年03期

2 陈北;保险金信托:我国保险业同信托业之间的“鹊桥”[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5期

3 刘冬姣;我国保险金融融合的现实分析[J];管理世界;2001年05期

4 周翊;;我国发展保险信托的可行性分析[J];内江科技;2007年06期

5 约翰·H.兰贝恩;何美欢;;信托法的合同基础[J];清华法学;2004年01期

6 张晓玲,周晓媛;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适用性分析[J];上海保险;2003年01期

7 刘涛;林晨;;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创新初探[J];上海金融;2008年12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徐小军;我国人身保险市场需求分析[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4年

2 李仲亮;人身保险信托之课税研究[D];暨南大学;2006年

3 马浩然;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7年

4 余世权;我国信托产品创新问题的研究[D];重庆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58806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zbyz/258806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577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