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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8 06:19
【摘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却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为我国的资本市场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促进了整个基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处于缺失状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身运作形式隐蔽,如果不能完善对其监管,势必会加大潜在的风险,甚至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安全稳定。因此,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律制度,使之在规范中求发展意义重大。 文章主题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述: 第一部分首先从经济学角度论述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即新古典福利经济学的博弈理论;然后分析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市场的有效运作和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部分将我国现有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有关的法律制度从设立准入、组织形式、投资范围、退出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梳理; 第三部分通过第二部分对监管法律的梳理,分析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文章最后一章针对前文分析的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首先最重要的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化,进而从准入、核准认定、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7;F832.5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任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探讨[J];财会通讯;2009年32期

2 张进;倪海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武汉金融;2011年08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王向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

2 熊要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6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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