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02 21:23
【摘要】: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我国没能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由此产生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地方财政缺乏主体税种,造成财政困难,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只有依靠以土地出让金为主要方式的土地财政,由此对地方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形成威胁。二是我国对财产保有环节的征税过轻,目前的税制缺乏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导致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近些年房价高速上涨,严重超出我国一般居民的购买力,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从理论和国际经验来看,房地产税作为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功能。因此,对我国开征房地产税进行研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法对房地产税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世界上不同国家房地产税制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目的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房地产税的课税要素进行了设计 本文首先界定了房地产税的定义和性质,认为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过征收目标的不同对房地产税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对各类型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评价,指出了适合我国房地产税的类型。其次,对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介绍了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基本概况,指出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例如税收功能定位不明确、税种设置不科学、课税要素设计不合理等。再次,对国外房地产税的概况进行了介绍,总结出了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最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开征房地产税的路径、目的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对房地产税课税要素设计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认为,我国已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客观条件,应通过开征房地产税,把其培养成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充分发挥房地产税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等功能,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12.42;F293.3
本文编号:2647496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12.42;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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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4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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