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0 17:56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9月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深化养老保险理论、社会的公平正义、完善区域经济一体化统筹理论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理论和实践均证明:在我国农村逐步建立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国内相关经济学家和经济学人士分别对“新农保”政策的规定以及相关问题做了分析。 但随着工作的推进,“新农保”呈现出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财政问题主要有: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财政基金管理困难、“新农保”基金财政监督水平较低等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此论文根据当前“新农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思路是:促进“新农保”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财政支持等。并提出了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对策为政府补贴方面的对策、财政基金管理方面的对策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管理和有效监督等。 此论文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入手,采用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国家相关政策,对“新农保”的发展脉络以及相关规定有一定了解;采用对比分析法,说明了“新农保”与“老农保”的区别;采用总结归纳法,找出实行“新农保”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采用预测分析法,对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财政思路和对策、财政支持以及可持续发展做了全新的认识和预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现状等做为依据,针对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政策多样化的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是完全可行的。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323.89;F842.6
本文编号:2672984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323.89;F842.6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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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增龙;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年
本文编号:2672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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