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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0 04:05
【摘要】: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在国际金融监管视野下,通过对金融发达国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及制度的研究,针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建议。 私募股权基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狭义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提供一定增值服务,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而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内外学者研究较少,主要是对监管必要性和监管程度进行了探讨。在各国的监管实践中,主要有政府机构为主导自律监管的美国模式和以行业协会为主导自律监管的英国模式。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在近年来发展迅速,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市场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对其进行专门的监管越来越有必要。本文的总体思路是:以国际金融监管为背景,从监管的理论分析入手,着重分析国际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态度及模式,然后从美国、英国两个主要金融强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以及主要监管制度中吸取经验,最终落实到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及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针对本文的基本命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组织形式及特点进行论述,为后文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奠定认知基础。国际证监会将私募股权基金定义为为私募股权或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操作、管理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基金。私募股权资本就是一种为企业在公开证券和债务市场之外提供新融资途径的机制,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向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提供一定增值服务,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型三种组织形式,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因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存在一定的自身风险,同时私募股权基金还面临投资项目及整个金融投资市场的外部风险。面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自身风险以及项目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各参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安排相互制约,以降低自身风险以及项目失败风险。而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则主要通过政府及自律组织监管来降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加入私募股权基金行列,投资机构多样化,投资领域和投资策略也更加综合化。 第二部分着重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理论分析。分别从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入手,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适度监管。最后总结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新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目标就是达到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性和降低市场风险三者的平衡。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政府机构监管要符合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原则进行适度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灵活性、专业性和高效率性使其在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上有独特的优势。重要的是,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应当在充分尊重市场调节的前提下进行。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就是契约自由和商业化运作的产物,其之所以受到长足发展,正是由于法律环境以及商业环境的宽松,所以,金融监管的适度性十分重要。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国际证监会、美国、英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模式及相关制度,借以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提供经验借鉴。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之下,我们需要通过国家间层面的对话与合作来引导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发展。国际证监会在其中必然将发挥其作用。高杠杆率、滥用市场、利益冲突、信息披露、不同投资者利益、市场准入/准出等问题并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有问题。同时,也并非所有议题都在国际证监会的证券监管能力范围内。其中还涉及到监管可行性及国家主权等问题。国际证监会在这六方面与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如金融稳定论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联合论坛和经济合作组织一道,讨论并推行有利于实现国际证监会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三大目标的结论和政策。 第四部分首先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现状,讨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构建的建议。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涉及的政府机构有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财政部、税务、工商、科技等部门。随着经济金融市场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多元化,私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纷纷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这在一方面激活了资本市场,帮助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被投资行业,一方面也使得许多问题逐渐凸现出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存在一定的短期性,券商直投基金的介入也搅动了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社保基金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也引起了一些讨论。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监管不全面,监管法规多集中在对创业投资企业上,并没有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规定,外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国企业的产业范围和进入程度的具体规定也比较缺乏。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内容多散见在各部法律法规中,相当的庞杂繁琐,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各监管部门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博弈。在自律组织建设方面,中国股权投资协会成立时间尚短,行业自治规则刚刚制定,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制度构建上借鉴美、英等先进金融国家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资格、管理人监管、投资监管及退出监管方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践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投资、退出监管,建立以政府机构监管为主导的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严格投资人资格标准,完善管理人资格豁免制度,加强行业协会在基金运作、投资方面的专业作用,在项目选择、项目运营、信息披露等方面多加发展。同时,完善资本市场,丰富资本市场结构层次,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和流转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6.2;F831.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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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庞跃华;曾令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年05期

2 王郑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问题和对策[J];东方企业文化;2010年08期

3 张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9年12期

4 颜慧;;私募基金监管:国际调整与我国的制度选择[J];中国金融;2009年23期

5 张瑞彬;;海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风向的转变及其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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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玉荣;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7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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