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6 21:08
【摘要】:本文以东哥公司遗失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案为主线,对空白票据失票救济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空白票据救济制度的一些建议。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以下,正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及主要问题。在东哥公司遗失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空白票据“失票人”的界定;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途径;空白票据失票救济中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第二部分,对空白票据“失票人”进行界定。本文从“失票是否会构成风险”以及“最后合法持票人”这两个角度,界定“失票人”的范围。通过以上分析,确定本案中的东哥公司属于票据法意义上的“失票人”。 第三部分,对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首先,对空白票据的挂失止付这一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其次,肯定空白票据丧失后可以进行公示催告,理由是:空白票据具备流通性能,属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票据法》第86条中“不得使用”的规定并非是对空白票据流通性的否定,而是对空白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限制。最后,确定本案中东哥公司所采取的救济途径是合法的。 第四部分,空白票据丧失救济中善意持票人的保护。应当赋予空白票据善意持票人善意取得的权利和抗辩切断的权利。如果善意持票人因在公示催告期间取得票据而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此时为平衡失票人与善意持票人之间的利益,应当扩大善意持票人的追偿权。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空白票据救济制度的建议。应当明确空白票据被救济人的主体资格,明确空白票据的失票救济途径,明文规定空白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7
本文编号:2758505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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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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