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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的法律控制

发布时间:2020-09-18 17:29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起源于美国,由于其能够有效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满足普通投资者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需求和降低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所以日本、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引进了该制度。目前我国对该制度也一直处于探索阶段,2009年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和天津作为第一批的REITS试点城市,2010年又批准了广州作为试点城市,同时实践中各信托投资公司也推出了一系列的类REITS产品。由此我们可以预测,随着我国理论界和信托实务界人士对REITS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推出正式的REITS已逐渐成为可能。在此背景下,本文根据目前我国实践中类REITS的发展状况,在借鉴美国成熟的REITS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推出的类REITS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论述,并试图就我国REITS风险法律控制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约二万七千字,除前言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及其风险的主要表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REITS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分类,然后对我国实践中类REITS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就其在我国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风险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是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法律控制的现状及问题。该部分首先就目前我国类REITS风险法律控制体系进行了论述,具体从信托立法和监管机构、受托人资质与募集资金监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增级、信息披露和受益权流通市场五个方面进行展开,然后就我国现行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是美国对REITS风险的法律控制措施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REITS风险的法律控制措施,具体从美国的谨慎投资规则、美国REITS基金的监管体系、美国REITS受益凭证的流通机制和信托立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四部分进行展开,然后结合我国运行类REITS过程中暴露的风险,提出了美国REITS风险控制制度对我国的几点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是我国REITS风险法律控制措施的完善措施,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本部分根据我国实践中类REITS的发展现状,就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与现行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现行制度的缺失与不足是其风险存在的主要原因。然后本文在结合美国成熟的风险控制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REITS风险法律控制措施提出了四点建议,具体包括制定REITS专项立法、加强信托公司的内外部监管、建立信托受益凭证的流通市场和引进谨慎投资规则四方面的内容。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2
【中图分类】:D922.282;D922.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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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2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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