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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构造

发布时间:2021-02-28 15:21
  作为兼具保险与信托双重功能的一种新兴金融产品,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包括可有效弥补保险金再分配灵活性不足与管理短板,利于风险债务隔离、合理避税及实现资产保增值等。保险金信托在信托目的、主导业务模式等方面因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历史背景、法制环境等差异而存在明显不同。我国大陆的保险金信托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因制度供给不足,其法律构造存在如下问题亟需明晰与解决:保险金请求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可否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受益人;投保人可否作为信托委托人;怎样确立受托人的资质与行为标准等。 

【文章来源】:法学. 2019,(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信托财产确定性和信托的效力——简评世欣荣和诉长安信托案[J]. 赵廉慧.  交大法学. 2018(02)
[2]论法律行为视角下的信托行为[J]. 金锦萍.  中外法学. 2016(01)
[3]试论信托财产的确定[J]. 董庶.  法律适用. 2014(07)
[4]论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的保险金信托[J]. 李薇,李牧霏.  社会科学辑刊. 2012(05)



本文编号:3056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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