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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完善——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角度切入

发布时间:2021-02-28 21:33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偏重事前端保护,而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事后端保护偏重公共执法,而对私人执法的重视不足。从国际范围看,存托凭证具有跨境性和有别于传统证券的特殊法律结构,从而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冲突、责任主体重新厘定、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方面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美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目的性利用"和"实质参与"两项理论成果。借鉴美国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应当区分CDR类型并设置不同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对于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受其注册地和中国法律的双重管辖,存托人不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允许存托人在存托协议中主动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非参与型CDR,基础证券发行人只受其注册地法律的管辖,存托人需要对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CDR的虚假陈述行为,调解和仲裁应为首选的民事责任实现机制;如果二者均不可行,则可运用民事诉讼机制。 

【文章来源】:南方金融. 2019,(11)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现行CDR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缺陷
    (一)重视事前端保护,事后端保护相对薄弱
    (二)事后端重视公共执法,忽视私人执法
三、存托凭证制度引入对传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理论带来的挑战
    (一)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冲突的挑战
    (二)重新厘定责任主体的挑战
    (三)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的挑战
四、域外存托凭证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美国经验
    (一)ADR虚假陈述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
        1.司法变迁:从效果测试和行为测试到交易测试
        2.“目的性利用”理论及其分类规则
    (二)ADR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
五、CDR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现行规则安排及优化路径
    (一)参与型CDR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
    (二)非参与型CDR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CDR视角下的风险探究——从ADR到CDR如何更为稳健[J]. 黄勇,严文斌.  河北法学. 2019(04)
[2]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的规制逻辑与完善路径[J]. 薛晗.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3]论我国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的合理选择与制度完善——兼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信息披露规则[J]. 蒋辉宇.  政治与法律. 2019(01)
[4]中国存托凭证试点的意义和风险[J]. 杨琨,杨宗杭.  证券市场导报. 2018(04)
[5]政府干预在证券市场强制信息披露中的边界[J]. 李冀,杨忠孝.  南方金融. 2017(02)
[6]对证监会执法强度的实证分析[J]. 张舫,李响.  现代法学. 2016(01)



本文编号:305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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