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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关系与物权法原则的冲突——兼论信托财产关系的民法典表达

发布时间:2021-08-21 23:34
  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无法通过解释消减。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时的各种模式都试图在保留英美信托信托财产管理和收益分离的灵活性的同时,防止因信托的引入而导致本国法律的"分裂"。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权属既可以转移给受托人,也可以不转移给受托人,不明确界定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性质,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做具体的规定,从比较法上看,与《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的规定"不约而同"。但是,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的所有权恐怕都不能经受大陆法系所有权完整性和不可分性的检验。我国民法典可以参考国外立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作概念层次的特别规定,从而为信托单行法(尤其是信托财产关系)的解释和实施留出空间,避免单行法下的信托游离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外。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 2019,(02)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英美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安排与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的冲突
    (一) 孤立考察大陆法系物权法各原则vs.全面考察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
    (二) 大陆法系物权法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 小结
二、我国《信托法》解决冲突的路径及其在比较法谱系中的位置
    (一) 东亚模式
    (二) 公约信托模式
    (三) 中国《信托法》与《公约》的“不约而同”
三、中国《信托法》下的信托财产关系:明显的优势和潜在的问题
    (一) 《信托法》的灵活规定为实践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二) 潜在的问题
四、信托财产关系的民法典表述
    (一) 民法典时代问题的“凸显”
    (二) 民法典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法
    (三) 启示:中国民法典应该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留下空间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信托与我国民法典之关系及其模式选择[J]. 刘仲平.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4)
[2]信托财产权法律地位新解——“双财团理论”的引入[J].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6(04)
[3]信托受益权法律性质新解——“剩余索取权理论”的引入[J]. 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05)
[4]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的信托性质与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研究——从财产管理委托的类型化分析展开[J]. 刘正峰.  北方法学. 2014(06)
[5]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J]. 楼建波.  广东社会科学. 2012(02)
[6]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性质:对人权抑或对物权[J]. 陈雪萍.  法商研究. 2011(06)
[7]论信托法与物权法的关系——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的问题[J]. 王涌.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6)
[8]信托财产权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J]. 侯怀霞,钟瑞栋.  求是学刊. 2006(01)
[9]大陆法系的信托立法——若干国家与地区尚未确立信托制度的原因[J]. 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4(02)
[10]德国信托法探析[J]. 孙静.  比较法研究. 2004(01)



本文编号:335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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