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30 04:30
我国现行的基金立法对于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基金法律关系的各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混乱,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这已经成为我国基金市场混乱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本文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主体问题入手,分析我国现存法律问题、探讨解决方法、寻求更科学、合理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模式。本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其中论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基本类型以及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阐述了主体的构成以及作为主体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是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模式选择。通过对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的比较,阐述了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模式,即“共同受托人模式”。并探讨了在“共同受托人模式”下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是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分析,其中主要围绕三个现实问题,即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关联交易屡见不鲜;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监管作用薄弱;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流于形式。针对这三个现存问题...
【文章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基本类型
1.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1.2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类型
1.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
2.1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构成
2.1.1 基金发起人
2.1.2 基金管理人
2.1.3 基金托管人
2.1.4 基金持有人
2.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2.2.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2.2.1.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2.2.1.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2.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2.2.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2.2.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2.3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2.3.1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2.2.3.2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3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模式选择
3.1 目前通行的主要模式
3.1.1 德国模式
3.1.2 日本模式
3.2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模式选择
3.3 “共同受托人模式”下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4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分析
4.1 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关联交易屡见不鲜
4.2 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监管作用薄弱
4.3 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流于形式
5 解决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途径
5.1 完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规制关联交易
5.2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完善其监督职责
5.2.1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
5.2.2 完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5.3 加强基金持有人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
5.4 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
5.4.1 “认识客户”原则
5.4.2 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我国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372066
【文章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基本类型
1.1.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1.2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类型
1.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
2.1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构成
2.1.1 基金发起人
2.1.2 基金管理人
2.1.3 基金托管人
2.1.4 基金持有人
2.2 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2.2.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2.2.1.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2.2.1.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2.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2.2.2.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2.2.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2.3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2.3.1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2.2.3.2 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3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模式选择
3.1 目前通行的主要模式
3.1.1 德国模式
3.1.2 日本模式
3.2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模式选择
3.3 “共同受托人模式”下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4 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分析
4.1 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关联交易屡见不鲜
4.2 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监管作用薄弱
4.3 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流于形式
5 解决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途径
5.1 完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规制关联交易
5.2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完善其监督职责
5.2.1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
5.2.2 完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5.3 加强基金持有人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
5.4 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
5.4.1 “认识客户”原则
5.4.2 增加“认识客户”原则,建立我国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37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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