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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6 11:19
【摘要】: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在新时代改革开放进程中提出的重大战略目标和举措。法治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并强调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工作重点。相对于城市社区,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处于落后状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当下,在未来的几十年内仍将有几亿人生活在乡村社会是我国面临的特殊国情。如若乡村社会治理不能实现法治化,也就无从谈及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而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其中任务最为艰巨的环节。城乡发展关系的转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典型特征之一。治理现代化和法治是在城乡发展关系转变,即走向城乡融合发展大背景下推进的。一方面城乡融合发展正是通过现代治理方式和法治途径得到逐步推进,另一方面,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在城乡融合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得以完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以及党和国家关于乡村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思想与政策是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理论基础,三者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目标,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重要内容,而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则通过党和国家关于乡村社会发展的思想与政策的形成以及实施得以推进。改革开发以来,“乡政村治”是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农业农村政策都是通过“乡政村治”的运行得以贯彻和实施。十八大之前,国家通过“乡政村治”机制的运行在乡村社会进行各种法律治理的活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乡政村治”模式遭遇新的困境。十九大和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社会治理建构了适应新时代乡村社会发展的崭新框架。在现代治理和法治理论的制度体系内,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是多元主体依据多样化规则在法治轨道内依法行使治理活动,发挥各自应有功能的有机共治。在当前乡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的背景下,由乡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负责、村民自治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对乡村社会进行法治化治理是与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高度契合性的治理机制。法治化治理机制的运行首先需要对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建设,包括乡村基层法治型党组织的建设,法治型、服务型和民主型的乡(镇)政府的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的依法产生和法定职责的确定,乡村社会组织和现代乡村精英的培育等方面。我国乡村社会客观存在的复杂差异性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由多层次、多样化的规则构成。国家立法在规则体系中处于效力最高位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规则,各地方法规和规章将乡村社会治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化和地方化,使各项治理法律规则在乡村社会得以具体实施。党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尤其是立法空白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乡村社会习惯法和村规民约是乡村治理的传统规则,对于乡村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多层次多样化的治理规则体系由于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需要对国家立法空白领域进行立法加强和关键领域进行法律规则修正。多元治理主体通过法治素养的培育和提升,在多样化法律制度体系内依法进行治理活动,包括基层党组织的依法领导和执政,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和社会组织的依法参与各环节有序有机运行。同时,农村法律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也是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的重要内容。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422.6


本文编号:273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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