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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6 21:48
【摘要】:近年来,主权财富基金已被公认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其特点是主权政府所有、来源于一国外汇储备和财政盈余、主要用于对外投资。在主权财富基金进一步发展并扩大投资的过程中,完善并建立科学高效的主权财富基金的公司治理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以“圣地亚哥原则”为代表的国际社会的普遍呼声。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就是解决股东和经营管理层间的代理成本问题。而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根据成立的法律基础,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可供选择的法律组织形式有三种:信托型、公司型和公法型。在这三种组织形式中,公司型是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最佳选择。中投公司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家主权财富基金,将来可能会建立其他主权财富基金。有必要对主权财富基金进行相应立法,同时通过公司章程等软法的方式,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治理结构进行两方面的构建。主权财富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一方面具有公属性,体现在其主权性和资金来源的国家性;同时又有私属性,表现在投资目标的商业性和大部分主权财富基金的私主体性。两种属性交融于一体而又并行不悖。主权财富基金的公司治理问题就是基于主权财富基金自身的特殊性提出的。在对公司治理的规制中,应参考淡马锡等较成功的主权财富基金的经验,从政府作为股东的权利行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以及监督机制三个方面入手。主权财富基金属于国有企业。政府同时作为股东和管理者面临角色的冲突。而实现两种权利的分离则是政府角色协调的有效途径。同时,为了达到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应使政府股东的股东权最大限度地行使。其中,派生诉讼是政府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在比较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找到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规制方向——建立防火墙制度。董事会的一般特征是:独立性、专业性和问责性。因此,主权财富基金董事会设置也应注意相应的问题,包括:独立性的“度”、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平衡和董事积极性的最大发挥,其中,第三点积极性的发挥包括正面的激励机制和负面的问责制。而激励机制又涉及到薪酬设置和商业判断原则的适用。良好的主权财富基金的经验表明,董事会独立性、人员设置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是主权财富基金经营管理层的设置要诀。而我国中投公司面临着人员组成的官方色彩浓重、激励机制不够科学以及法律对董事会授权不明确等问题。主权财富基金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并存。二者源于不同的立法理念,因此具有一定的冲突性。但二者的监督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形成互补。结合外国立法理念,可考虑引进外部监督,在二者协调互补的基础上,又可形成一定的制衡。在对主权财富基金公司治理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将涉及到的问题的改进建议融入立法,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有关主权财富基金公司治理的立法框架,以期对将来主权财富基金的专门立法有所裨益。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图文】: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战略性


主权财富基金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透明度不高(如图3.1所示)。威、新加坡的淡马锡等少数几个主权财富基金之外,绝大多数国家主权财都很少向外界披露其资金规模、资产负债表、投资收益率和投资组合等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与设立国政府之间的具体关系等敏感问题。因此,主权金的投资行为往往比较突然或出其不意,易对全球资本市场形成冲击,因被指责具有政治动机、是政府的政治工具等。逡逑

安徽大学,主权,基金,董事会


主要投资于国内市场;一家为2011年9月28日成立的中投国际司,专门从事境外投资和管理业务。作为母公司,中投公司有其自身完整的理结构。中投公司的管理层由三个机构组成,分别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执行委员会。其治理结构如下图:逡逑

本文编号:274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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