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结构创新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0 07:50
【摘要】:新型城镇化是中国社会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战略指向,它在不断定义自身的“特殊性”的同时,也在时时刻刻地形塑着中国社会现代化的特色。由此,新型城镇化烘托起了当下转型社会发展的宏大背景。而作为社会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关键举措,社会治理创新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既然新型城镇化战略和社会治理创新发生了“历史性的耦合”,那么,这不仅使现阶段的社会改革趋于丰富多彩、波澜壮阔,而且也强烈地引发着我们的深深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展开的前提是“创新什么”?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大致集中于两个维度:要么停留于具体的微观研究,着笔于对社会治理创新之细节的描绘;要么追求宏大叙事,强调对社会治理创新的整体展现。也就是说,这一研究恰恰缺失在中观层次上的关注,进而难以打通宏观和微观之间的研究理路。因此,本文试图从对“结构”的框定与研析入手来开辟一种中观视野,以弥补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的缺憾。在摆明了这一具有基础性的问题之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的牵扯出“怎样创新”的题域。对此,我们固然可以沿着常规的学术进路从制度、机制、体制等方面入手。但本文认为,既然是在新型城镇化这一具有“特色”并也在构建“特色”的背景中进行,那么,社会治理结构创新就不是从相关理论中的臆想,而是从社会及其结构中予以体悟。当然,这一“事实”维度下的思考,既需要从当下社会中发现,发现新型城镇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需要从过去社会中梳理,梳理历史变迁中的印记和变化。在这些具有铺陈性的研究之后,对社会治理结构研究的主体脉络是遵循着“解构——建构”之路径。本文首先将社会治理结构分解为四个子结构。一是话语结构。话语之中隐匿着丰富而深刻地关系内容,尤其是形成话语的交流过程更是构成治理过程中关系结构的实质;二是主体结构。包括地方党委、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多元主体,形成了一种以协商合作、互动有序为内容的新型主体关系;三是权力结构。要从权力结构中发现权力,并为此提出了“权力集”的概念,即以权力主体为划分依据所形成的一种能力集合及彼此关系;四是法制结构。主要包括静态结构和动态结构两个方面,前者涉及多样性规则的关系整理过程,后者则要从法制运行过程中予以体察。当然,这些分解出来的子结构既是相互独立又是相互统一的有机体。所谓独立,体现的是每一个结构既能够在理论上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视域而存在,也能够在实践中作为一个独立的治理场域而运行,并发挥着独特的功能。而所谓统一,是指这些结构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以话语结构为指引、以主体结构为载体、以权力结构为依托、以法制结构为保障,共同构成社会治理结构的整体样态。研究结果表明,社会治理创新需要站在中观的维度上,以结构创新来贯通宏观设计与微观修缮,从而保障改革创新的深度和广度。而社会治理结构创新则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也就是说,它不是某一领域的简单改良,也不是在整体上的模糊设计,而是要兼顾整体与个体、宏观和微观、全部和局部的全方面、多层次、系统性的改革。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30
本文编号:2748639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3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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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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