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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视野下的身份价值重拾与反思

发布时间:2020-08-27 22:42
【摘要】:马克思言,“人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来获得自己的发展。”对于人而言,生活在这个奔跑中的时代,发展就像康德的星空一样有些遥不可及,只是跟上时代的脚步,已经用尽了大多数人的全部力气。在低头走路之外的那些珍贵瞬间,偶尔想尝试弄清楚的问题,似乎都围绕着我究竟是谁而展开。基于马克思的社会交往理论,人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只有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与他人的交往才能成为真实的人,这是人的社会性,也是人找到自己、找到他人的唯一途径。其实,自普罗塔哥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至今,万物皆发展,作为尺度的人反而有了被忽视的现实感受。所以,出于一种目的宏大而叙事具体意义上的愿望,从坚持社会交往中人的主体性,反思那些能够得出“人的独立性”、“原子化的社会”、甚至“个体间的平等”诸如此类结论的相关论证,在此基础上重拾身份。尽管围绕人本身的理论探索从未停止,尽管从主体性理论到主体间性理论都在努力刻画清楚不容撼动的结论——人的主体性,从肯定主体到批判主体,从“我思故我在”到主体间性,从自我到他我,结论却都是哲学层面的抽象。而人确是具体而现实的存在,哲学的价值要能够付诸实践才真有其价值。哲学之下,对人的主体性最简单而直接的表达逻辑莫过于依身而定,所以,身份是宏大目的之下最直接的具体叙事方式。从身份入手实现表达人的主体性的宏大目的,至少要在身份存在的场域,身份表达的内容,身份表达的方式等方面具体细致的作出阐释。身份是存在于具体的时空场域中的。从身份的厘定和适用的角度上看,结合国家和社会产生和存在方式的不同,国家视角下的身份更关注的是人的基础性问题,而社会视角下的身份更关注的是人的日常性问题。因此,身份的研究要区分国家和社会两种时空场域分别进行,其中,社会场域下的身份考察还要重回交往理论,分别考察在场交往和缺场交往两种不同情况下的社会身份,以适应社会现实需求。自黑格尔延续至法兰克福学派当代代表人物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的承认理论,为身份表达指出了一个理论进路,沿着这个进路引入社会学认同身份理论的理论模型,从比较、类化、认同三个环节,辅以自我认同、他者认同的内外视角,可以对身份做出理性、准确、有效的厘定。通过认同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无论何种身份都会指向同一个最终目的——权利。公民身份指向公民权利,社会身份因其本身的庞杂体系更加内涵着错综复杂的权利内容。国家和社会都在不断演进,身份的时空场域也在不断变幻,意味着身份厘定的问题永远存在;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加之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社会阶层的不断更迭;从中发现了身份是动态的、多元的、可变的,引申出了对身份竞合、身份消减的考察,从而再次验证了身份认同的权利逻辑,同时,发现了有效的身份表达工具——法律。所谓表达工具的有效,意在工具选取契合需要。不同时空条件下的需要不同,工具理应不同。在现代法治的场域下,最有效的身份表达无疑是法律的确认,即通过法律的身份认同。法律要从理论和应用两个层面给予身份认同充分的重视,在一定意义上、一定程度上重拾身份,以便更为有效地运用身份逻辑服务于社会生活实践。既然源点在于人的社会性,那么身份认同就要予以回应,即从公共理性、权利保障、社会流动、制度建构等方面凸显社会价值,而价值需求和实现也要考虑时代背景,因此,当前法治时代的社会价值焦点在于正义。身份在健全而有效的认同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流动机制、救济机制保障下,可以实现身份的法治。尽管做出了身份认同的论证,并发现了身份法治的实现机制可以追求身份逻辑下的正义,但联想到波里比阿的政体循环理论,基于人性的政体循环理论提示了社会生活的轮回可能,这意味着作为主体的人,也要考虑其社会性程度的高低起伏。如果社会生活的社会化程度可以代表文明程度,那掣肘社会化程度的是什么?于是问题又回到了源点,即人的社会性问题。人的社会性的瓶颈在哪里?无疑,在社会交往理论不被打破的前提下,最终制约社会交往、制止人的进一步社会化的根本性要素或许还是身份。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0


本文编号:280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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