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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协会法律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11 04:11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三农问题”,即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农业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在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一部分农民群体开始自发联合起来创建农民协会,该协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其具有保障农民群体实现其民主宪政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综合性功能。但是其在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十分薄弱。但是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尤其是农业发达、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农民协会制度十分健全并且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其运行。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赋予公民以结社自由权,而农民作为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所当然的享有该权利,即成立农民协会的权利。本文则在界定农民协会概念、阐述国内外农民协会的发展历程及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农民协会在我国当前宪法学理论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提出构建我国农民协会法律地位的具体想法。 

【文章来源】:长春理工大学吉林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提要
引言
一、农民协会概述
    (一) 农民的界定
    (二) 农民协会的界定
    (三) 农民协会与村民委员会的比较
二、国内外农民协会发展历程及立法状况
    (一) 国内农民协会发展历程及立法状况
    (二) 国外农民协会发展历程及立法状况
三、我国农民协会法律地位分析
    (一) 农民协会的宪法学理论基础
    (二) 农民协会的法律基础
四、农民协会法律地位的构建
    (一) 农民协会法律地位构建的现实可能性
    (二)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协会法》
    (三) 完善保障农民结社自由的司法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本文编号:3223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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