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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及其票据纠纷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6-03-05 13:04

引 言

本文以山西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及相关票据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阐述了山西某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及其相关的票据纠纷案件的基本案情,以基本案情为基础提出和归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并结合案件对公示催告的申请主体、公示催告期间及票据无因性与失票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完善我国公示催告及失票救济制度的一些建议,提出确立除权判决的撤销程序,赋予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条件下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权利,以及构建合理的失票诉讼程序,如确立付款人的被告身份、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本文对于公示催告及失票救济制度,仅限于工作中涉及的案例发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有些问题未能一一探讨研究;但是另一方面,通过对这几个重要问题的分析,也有助于厘清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一些不连贯的想法,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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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1.1基本案情介绍
山西某公司遂起诉临汾某公司和洪洞某厂,诉称该争议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以真实交易取得,两被告是非法获取并持有该汇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确认该承兑汇票权利归山西某公司所有或两被告赔偿其本息损失,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西某公司为防止票据到期后被其他持有人兑付,故申请了对该争议票据的保全措施。临汾某公司辩称,其获得票据是经过合法的背书转让,得知该争议票据已由山西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而距离公告期满只有20天时间,故只能先匆忙申报权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在公示催告案件终结后将票据退给其前手洪洞某厂。洪洞某厂辩称,该争议票据是以大额票据换的若干小额票据之中的一张,后由于财务支出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洪洞县某化工公司,洪洞县某化工公司得悉该汇票被公示催告后,将汇票退回我厂。2012年4月中旬经我厂经办人反复回忆,终于想起该汇票是由建设银行临纷解放西路支行工作人员丁某与陈某提供的。鉴于该汇票已经产生法律纠纷,我厂遂将该汇票又退给该汇票的提供者丁某与陈某,我厂也得到了相应的对价,并声明日后该汇票发生的背书转让均与我厂无关,属于丁某与陈某个人行为。我厂认为,我厂在本案中其汇票的来源合法,也是本案的直接和间接受害者,鉴于汇票己退给提供者丁某与陈某,该汇票与我厂的利害关系已不复存在,故对票据的权利不做任何主张,亦不承担临汾某公司其直接和间接的后手公司对其经济和法律的追溯责任。

1. 2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争议的另一主要问题在于票据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审查,究竟是注重形式上的连续性,还是实体上的因果关系呢?由于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等特征,在形式上的要求远远高于对实质内容的要求,因此背书行为在形式上有效,必须具备票据法所规定的必要形式,即背书需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背书事项,尤其需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等必要事项,否则背书行为无效。连续的背书具有票据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本案虽然原告举证其丢失票据,但形式上未能从争议票据上看到原告或原告所述蒲县某公司的背书签章,故法院对证据的釆信度决定了原告的诉请能否得以实现。

第二章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6

2. 1公示催告案件程序问题 ....6

2. 2公示催告的期间........... 7
第三章完善我国公示催告及失票救济制度之建议.............. 10

3. 1公示催告程序上的完善............ 10

3. 2完善公示催告期间的建议 .......12

结语..............18

第三章完善我国公示催告及失票救济制度之建议

3.1公示催告程序上的完善
如前所述,当申请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不被法院认可时,申请将被驳回,该裁定为一裁终局,申请人并无表示不服或者异议的机会,这无疑不能对公示催告申请人起到一个全面的保护。由于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会出现错误的可能,而这种错误裁定一旦发生,申请人于票据上的权利也就难以实现,这显然违背公示催告制度设立的目的,也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理念,因此,对于这类裁定,应当规定申请人有权提起上诉,通过上诉审程序的运作,来最后确定申请人是否享有公示催告申请权2。

3. 2完善公示催告期间的建议
同时,避免犯罪分子釆取不法手段,也可以考虑提存的方法,即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后,付款人不直接将款项付给失票人,而是支付给法院,等票据到期曰届至,再由法院转给失票人;此外笔者还考虑除权判决生效后,失票人不是立即拿到付款人的付款,而是拿到付款人的承诺书,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将付款给予失票人,该承诺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情况下失票人可以不需要付款人提供担保,倘若付款人存在到时不能实现给付的危险,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总之,除权判决生效,失票人获得的是到期向支付人请求付款的权利而不是票款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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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中山西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及其票据纠纷的案例分析,结合案件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现状,对公示催告的申请主体、公示催告期间及票据无因性与失票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票据的使用范围不断拓宽,各种问题也相继凸显出来,现行票据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很好地调整票据关系,亟待作出修改。在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完善我国公示催告及失票救济制度的一些建议,如提出确立除权判决的撤销程序,赋予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条件下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的权利,以及构建合理的失票诉讼程序,确立付款人的被告身份、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建立便捷科学的查询系统等失票救济制度。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日新月异发展,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法律对经济的作用越来越举足轻重,法律的指导,为经济秩序的建立提供了保证,使经济活动符合法律的要求,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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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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