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问题在近几年迅速凸显,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雾霾现象的集中爆发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主要是长期不科学的发展模式、环境监管的缺位致使以及大气污染长期积累超过环境净化能力的结果。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独占排他性、外部性等特点。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环境问题无法仅通过市场加以解决。环境问题的特点的及其解决方法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共通性。解决雾霾等大气环境问题,需要政府依靠公权力,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构建制度框架,并结合设立、引导市场的方式,推动环境保护,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是政府分内应做之事,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近些年雾霾问题的持续、多发,彰显环境保护的不足,反映出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缺失。完善政策与法律,引导市场、善用市场的力量,引导公众的参与和监督,都是政府在雾霾治理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而做好这些是解决雾霾问题的必要条件。全文总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与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阐述了责任概念的二重属性;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之双层内涵,即既包括应积极履行法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也包括怠于履行法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科学决策社会发展、制定健全环境标准体系等具体环境保护职责,以及行政处分、国家赔偿等不利法律后果。就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而言,公民环境权和公共信托理论无疑是最优秀的两大理论,作为本文的重要支点。了解公民环境权和公共信托理论的产生、发展、内容、实践对于深入理解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有鉴于雾霾对大气环境的破坏和诸多危害,而依据环境权、公共信托等理论政府有提供安全、适宜环境的义务。因此,治理雾霾无疑是政府重要的环境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简要回顾美国、日本、英国在二战后经历的严重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介绍其政府为治理大气污染在立法、监管、政策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实践并获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实践的考察,梳理出发达国家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其环境法律责任的经验,如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政府间合作防控架构等,以期能够被借鉴于我国雾霾治理中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构建完善。第三部分重点从三方面描述了我国雾霾治理中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首先,立法上的欠缺既是政府环境责任存在问题的源泉,也是政府没有充分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体现。其次,政府没有协调好市场引导和宏观规制的双重角色。另外,不同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大气环境管理上的权限和利益也存在冲突。最后,环境行政执法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大量存在,加剧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的非正常状况。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首要原因当属不科学的发展观支撑的不合理的政绩评价体系,过于看重经济增长数据,而忽视生态环境指标。其次,行政问责和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如监督问责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途径等不够完善,客观上助长了环境行政权力的滥用。最后,环境教育缺乏、非政府环保组织设立困难等因素造成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主体的监督力量薄弱,也是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缺位的重要原因。第四部分着眼于本文的研究目的,结合我国实际,就完善我国雾霾治理中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提出若干建议。首先,提出要建立科学的社会发展和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在制定过程中秉持科学民主原则,因时因地调整完善,实现政府绩效评价实践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其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细化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并重点从确立公民环境权、加强大气环境信息公开、促进环境公众参与以及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四个具体方面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再次,健全大气污染行政问责机制。应当明确问责条件,畅通检举控告途径,保证问责程序透明,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最后,要加强大气环境行政监管。主张超越单一行政区划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构体系并明确其法律地位,以实现治理职权的高效运作、提高治理效果。同时坚决进行能源转型、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支持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通过正负激励和行政强制手段抑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快探索铺开排污权交易机制,控制并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总而言之,本文旨在通过对政府雾霾治理环境法律责任的探讨,为实现有效治理雾霾贡献力量。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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